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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2002年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有关标准的通知

2019-01-30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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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养发(2002)1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养发(2002)1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养发(2002)1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8]3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已公布的200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现将本市2002年办理退休(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的有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按本人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2002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月基础养老金为296元。

  二、工龄性养老金每一年工龄按本人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5%计算。2002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月工龄性养老金每一年为11.1元。

  三、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的其他事宜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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