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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2019-01-30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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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切实保障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05年本市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生活费)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等综合因素的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切实保障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05年本市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生活费)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等综合因素的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切实保障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05年本市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生活费)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等综合因素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2004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55元;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费44元。

  增加后的月养老金不超过3992元,现月养老金已达到3992元及其以上的人员,此次不增加养老金。

  二、2005年6月底男性年满70周岁(1935年6月30日及以前出生)、女性年满65周岁(1940年6月30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养老金(生活费)后,退休人员月养老金不到750元的,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增加后的月养老金不超过750元;退职人员月生活费不到600元的,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增加后的月生活费不超过600元。

  三、2005年6月底年满70周岁且月养老金(生活费)不到2000元(含沪人[2001]161、169号,以及沪府办发[2003]49号文规定增加的“补充养老金”,下同)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增加养老金(生活费)后,每人每月再按下述办法增加养老金(生活费):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30年7月1日~1935年6月30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25年7月1日~1930年6月30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

  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25年6月30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上述人员增加后的月养老金(生活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增加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养老金100元。

  五、原月养老金补足到460元的退休人员,以及月生活费补足到414元的退职人员,在本人2004年底月养老金(生活费)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增加养老金(生活费)后,不足460元或414元的,仍可分别补足到460元或414元。

  上述人员2004年底月养老金(生活费),为退休(职)时计发金额与退休(职)后历年增加金额之和(不含补足部分的养老金或生活费)。

  六、按规定参照退职人员标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2005年6月底前原月生活费超过414元的,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费44元;原月生活费低于414元、今年7月1日起已补足到414元的,如补足金额低于44元,每人每月按差额部分增加生活费。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原无固定收入的干部,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费44元。

  七、按本通知规定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八、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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