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试用期是否能要求加四金?
本人1月进入公司工作,7月正是毕业,在7~10月期间公司称为试用期,但当时只有学校的三方协议(协议中为加四金),在11月才正式合同加金,是否能在以后要求补加。 而且公司加金时,基数是否应按照总月薪(即工资加奖金加补贴),如果公司一直时按工资加金,是否能要求补加其余部分?回答:回复试用期是否能要求加四金?
您好: 试用期不能单独设立,必须包含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试用期期间同样应该缴纳四金。首次建立养老金帐户的人员,其四金缴费基数为首月工资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