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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發現患精神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19-02-26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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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介绍:陈某,女,25岁,高中毕业后入职东莞某工厂,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实际上陈某在入职之前就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她对招工单位隐瞒了这一病史。但其入职后不到一个月﹐其精神分裂症发作。用人单位认为她不符合录用条件

案情介绍:

陈某,女,25岁,高中毕业后入职东莞某工厂,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实际上陈某在入职之前就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她对招工单位隐瞒了这一病史。但其入职后不到一个月﹐其精神分裂症发作。用人单位认为她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陈某家属不服﹐认为她患病﹐应给其医疗期﹐给其病假工资﹐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故双方争执不下。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陈某家属关于陈某医疗期﹐病假工资及恢复劳动关系之诉求﹐裁定因陈某在试用期内精神分裂症发作﹐因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点评﹕陈某因在试用期精神分裂症发作,即可说明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一九九五年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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