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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租赁——减少试用期间损失的一个途径

2019-02-26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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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租赁减少试用期间损失的一个途径摘要:试用期,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的一个敏感阶段。如何解决试用期间出现的侵权现象和减少试用期间双方的损失呢?文章以人才租赁作为其解决途径,对此作了相应探讨。关键词:试用期人才租赁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为

  试用租赁——减少试用期间损失的一个途径

  摘要:试用期,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的一个敏感阶段。如何解决试用期间出现的侵权现象和减少试用期间双方的损失呢?文章以人才租赁作为其解决途径,对此作了相应探讨。

  关键词:试用期 人才租赁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给企业争取最大利润,少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减少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支出,常在“试用期”上耍花招。即,不适当地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逃避社会保险。在试用期快结束时又找借口把员工辞退,有的甚至不付工资。在他们看来,“试用期”就是“白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但不用给劳动者交纳“三金”,而且还只发很少的工资。其实,这些违法经营者错了,试用期不是“白用期”,按照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常工作时一样的权益。(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

  众所周知,《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是为了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了解、自主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查期。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试用期的长短是有严格限制的。但据了解,眼下一些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试用期逐渐走了形,变了味,甚至成了一些企业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白用期”。这些企业堂而皇之地从劳动力市场上招聘员工,给员工规定长达6个月的“试用期”,然后在试用期内,给员工最低的工资,并且经常加班,还没有任何加班工资。在所谓的“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很多“别有用心”的企业经营者就会找“借口”将员工打发走。如此做法,已严重违反了国家的劳动法规,是一种侵权行为。

  另一方面,现在有很多企业不敢录用应届生,并非是他们没有技能,没有经验,而是有很多学生,在试用期未满就纷纷走人。因此给了用人方一个很不好的印象,造成了他们对应届生形成一个刻板印象,也形成了一个不利于毕业生就业的环境。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目前来讲,上述两种现象非常普遍,而造成这些显现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讲,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

  1.由于目前对企业而言,绝大多数类别的人才供给都处于买方市场,使得企业往往忽视新员工试用期的管理,尤其在薪资给付、工作强度、试用条件等方正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

  2.由于工人自由转移工作岗位的机会很少,加上在试用期间和企业出现纠纷的员工多为农民、下岗工人或刚进入职场的大学生,对于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环境,他们在获取信息、对外交涉等各种能力上还是有待学习的新手,因此,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处境比较虚弱,谈判力量悬殊很大,导致强者压制弱者。

  3.目前在雇员处于弱势状态下,中国政府采取的一般对策是被动的、间接的干预。政策规定作为管理雇佣关系冲突的第三方工会、政府和法院,在两个方面进行干预:一是在发生激烈冲突前预防冲突的发生。即在雇佣关系确立之前,政府通过规范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以约束雇主的某些强权行为和雇员的一些毁约行为,工会积极地参与集体协商活动。二是在雇佣双方之间已经发生劳动争议等激烈的冲突情况之下,工会、政府和法院要积极地参与到冲突的调解、仲裁和审理之中去。但是所有的干预,都无法解决雇员在短期雇佣中遇到的困难。在短期雇佣领域,中国的工会缺位,无法参与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也就无法代表雇员的利益。政府和法院亦无法照顾到所有的就业者。

  4.劳动者基本劳动法律常识的缺失,所以当企业出现试用期侵权行为后,大多数员工忍气吞声,无故被辞退了还蒙在鼓里,不能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

  5.针对后一种现象,我们不排除用人方方面出现的问题,使得新进员工在聘前聘后对企业有了巨大的反差。但我们也不能排除员工方面的原因。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员工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新员工,一般来讲为刚进入职场的大学生,为追求短期自身收益的最大化等因素的存在,往往把试用期看作一个寻找另一份更加满意工作的过渡期。这种思想,不管对于谁而言,都是一种巨大的损失。

  三、问题解决的途径——试用租赁

  在试用期间不管出现的是哪一种现象,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讲都是非常不利的。那么如何减少在试用期间出现的这些现象呢?可能试用租赁是个不错的方法!

  我们知道,人才租赁的方式,一般可分为:(1)完全租赁。由租赁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租赁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考核、报酬和福利等。(2)转移租赁。用人单位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租赁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租赁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发放,处理劳务纠纷等事务。(3)减员租赁。用人单位对自行招募或已经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转为租赁公司。(4)试用租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将新员工转至租赁公司,以租赁形式试用。

  为何讲试用租赁可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解决试用期间出现的侵权现象和减少试用期间双方的损失呢?理由如下:

  1.人才租赁中的雇佣关系的三方模式扮演了为员工维权的积极的角色。租赁组织与雇员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了与用人企业的谈判力量。个别谈判制下员工谈判力量的软弱可以由租赁组织来弥补和加强。因为,租赁组织的一项主要工作就是代表雇员和租赁组织自己与用人企业进行集体谈判,虽然谈判的内容大多数集中在工资报酬和福利水平方面,但已经能基本保障雇员的基本利益。

  2.在人才租赁中,人才租赁组织本身就是一个代表雇员的利益组织。人才租赁机构拥有劳动法律方面的丰富知识,可以为在试用期间的员工提供有关社会保障、劳动人事政策等方面的法规咨询;通过人才租赁的模式,人才与租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租赁机构就在法律上承担起了保障被租用人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责任,可以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人制度、保障职业安全、杜绝拖欠工资等现象。维护被租用人才的利益实质就是维护租赁机构的长远利益,这非常有利于保障被租人才的合法权益。[page]

  3.在试用过程中,对新员工稍有不满意则不问原由即行辞退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使员工试用期成为新员工与企业进行博弈的大舞台。试用期间,企业和员工间能否真正相互了解,并相互吸引,是个未知数。当企业盲目自大以及新员工追求短期自身收益的最大化等因素的存在,势必使两者之间的猜疑和隔阂逐步加大,这对于双方而言,都是一种巨大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将新员工转至租赁公司以租赁形式试用,用人单位与被租赁的人才关系相对松散,不保留其人事档案、工资关系。因为不存在和劳动者的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的一大堆繁琐的人事管理工作,可以由人才中介机构去打理,免去办理各种琐碎的人员管理、异地人才引进、统筹保险、工伤生育申报等各种人事、劳动手续,使用人单位节约了人员管理费用;另一方面,可减少人事(劳动)纠纷。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企业和公司签订用人协议,公司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企业与被聘用人员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企业就可避免与被聘用人员在人事(劳动)关系上的纠纷。

  4.因为是试用租赁,用人单位其实很明白地在告诉新进员工:你们还没有被认可!在试用租赁中,这种意图非常明显,不似传统的试用期所给人的那种走形式的味道。又因为没有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所以当员工的能力不符合企业岗位的要求时,用人方可以没有顾虑地予以回绝。当新进员工清楚地了解用人单位的这种意图,就不会冒然地拿试用期作为一个跳板的阶段。同时,也很好地限制了新进员工的这种短视行为。

  参考文献:

  李敏,人才租赁三方模式对雇佣关系的影响,商业经济与管理,2005/1,P37-41

  什么是人才租赁,科技信息,2003/10,P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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