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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中的五大法律误区,你一定要知道!

2016-08-25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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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许多新入职的职工都会被约定试用期,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有多久?试用期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今天就随小编一起来扒一扒试用期那些事!谈一谈试用期常见的法律误区,避免新入职的小伙伴陷入这些“深坑”。

  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是指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试用期不是法定的必须条款,可以不经历!

  下面随小编一起看下试用期都有哪些法律误区吧!

  误区一

  先“试用”再签合同

  实际工作中,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情况比比皆是。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误区二

  强加试用期

  部分用人单位以让新人在多个岗位为由增加多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误区三

  工资福利待遇

  新入职的小伙伴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工资待遇是不是被减少了!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误区四

  拒缴或欠缴保险

  很多企业都以试用期不用交社保,试用期过后办理社保为由拒缴社保。

  一旦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五

  辞退理由“莫须有”

  实际工作中,部分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过关”,“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含糊的说法为辞退理由。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要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证明。

  小编在这提醒各位小伙伴们,在入职前一定要“恶补”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试用期、薪资报酬、工时加班等重要信息。如果职工在工作中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发声,到区总工会、劳动仲裁、劳动监察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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