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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方知社保被克扣20年 200名深发展老员工集体追讨

2019-05-05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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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作26年,社保金咋只有4.5万元?而一名正常退休的老员工,却拿到了深发展补偿的26万元年金。这一情况,让200多名深发展老员工大惑不解。昨日,深圳社保局正式出具了对这批老员工投诉问题的处理决定:超过2年追溯期不予受理。深发展相关人士则表示,之前已经与老员工们

工作26年,社保金咋只有4.5万元?而一名正常退休的老员工,却拿到了深发展补偿的26万元年金。这一情况,让200多名深发展老员工大惑不解。昨日,深圳社保局正式出具了对这批老员工投诉问题的处理决定:超过2年追溯期不予受理。深发展相关人士则表示,之前已经与老员工们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已经全面解决。

离职之后才发现被“克扣”

昨日下午,黄丽娟与10多名老同事再次走进深圳社保局。此前,他们接到社保局的通知,让他们这一天去取对于投诉的处理决定。而这一决定,也将直接决定到他们今后若干年的退休生活。

黄丽娟最早是深圳信用社的员工,而深发展正是由深圳信用社转制而来,黄丽娟等人也由此成为深发展最早的一批员工。而在新桥入主之后,深发展开始在人事等方面进行大规模改革,部分老员工也面临下岗。据记者了解,这200多名老员工都是从2006年4月开始到2008年这段时间陆续从深发展离职的,工龄普遍在20年左右,最长的一位达到了33年。

一位姓刘的老员工告诉记者,离职前他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深发展也向他支付了一笔经济补偿金。但对于自己的社保等问题,协议中丝毫没有提及。

2008年12月,一个令这批老员工们震惊的消息开始流传———一名正常退休的老员工,拿到了深发展补偿的26万元年金。而据了解,正是由于之前少交纳了社保,公司才对这些员工进行补助。这时老员工们纷纷到社保局查询资料,结果令他们大吃一惊,提前退休的这批老员工,与正常退休的深发展员工相比,社保少了一半还多。

仅按最低工资标准购买

黄丽娟称,她是1985年开始工作的,进入深发展后在信贷部门工作,在2006年12月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21年的工龄,账户上只有5.6万元的社保金,退休后每个月只能领取2200多元,而根据她的计算,正常情况下她的账户上应该有12万元的社保金,退休后每月能领到5000多元。而记者了解到,最低的工作26年,总计有4.5万元的社保金。

根据统计,这200多名老员工,几乎都是少了近一半的社保金。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根据员工们后来打印出来的工资单显示,在深发展每月购买社会保险时,没有按照员工实际所得的月工资总额购买社会保险,而是按照可购买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购买。

除了少交,不少员工的工资单上显示,还有漏交的现象。黄丽娟的工资单显示,1988年1月份、1992年8月、9月、10月等都没有正常缴纳社保金,因此这一栏为空白。

为何等到20年之后才发现这一问题?记者就此向员工们询问,员工们告诉记者,多年来深发展并没有工资条,员工的每月收入直接打到存折内。而对于相互之间的收入,员工们也从未知晓,因为公司规定工资实行保密,相互不能打听。

一位老员工向记者表示,“这么多年来我们一直相信单位,从没想到要查一查社保有没有问题,没想到恰恰是单位骗了我们!”

记者了解到,从2007年开始深发展为员工购买了“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并为2007年之后退休的员工发放这笔保险金。

深发展: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不应再有要求

记者联系深圳发展银行新闻发言人,她表示深发展此前已经与老员工们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已经全面解决,老员工们已经承诺不再向总行提出任何其它要求。如果老员工们对处理意见表示不满,可以寻求司法渠道加以解决。

社保局:超过2年追溯期 不予受理

昨日,深圳市社保局正式出具了对于这批老员工投诉问题的处理决定。深圳市社保局表示,按照深圳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条,企业违反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这批老员工投诉深发展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事项的时期即1983年11月至2006年5月,距离员工们首次投诉日今年8月20日已经超过2年,因此社保局将不再查处。此外社保局表示,即使没有超出2年的追溯期,社保局也只能要求公司补交2年的社保。

已经超过20年时间没有足额缴纳,为何始终没有查处?对此社保局信访办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按照目前的做法,每年只能对企业进行抽检,或者对有投诉的企业进行调查。深圳社保局法制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参保人应主动了解自己的参保情况,一旦发现有异常,应马上向社保局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律师:深发展应补交全部社保

为老员工们维权的代理律师、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的金焰律师表示,深圳发展银行在每月为这批老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时没有按照其实际所得的月工资总额购买社会保险,而是以可购买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购买,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金焰认为,在关于追溯期的问题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表示是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应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而并非社保局接到举报后只能处理最近两年的违法行为,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深圳发展银行需要补交的不仅仅是最近两年的社保,而应是自违法行为开始,一直持续到终了的全部社保,并且承担相应的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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