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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2013-06-18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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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要形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1、以不正当手段直接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以金钱、财物等方法引诱他人泄露商业秘密;3、

  导读:商业秘密的泄露无疑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尤其是在企业内部被列为商业秘密的文件或者其他方面的东西。那么,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有哪些呢?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要形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1、以不正当手段直接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以金钱、财物等方法引诱他人泄露商业秘密;

  3、通过胁迫等手段索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不正当(不合法)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

  5、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即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用人单位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用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7、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道对前列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仍予以运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8、其他有损于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对以上八种形态、行为人只要符合任何一项,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据美国一些企业调查,企业泄露商业秘密,30%是企业的在职员工,28%是离退休的员工。

  [page]什么情况下容易造成商业秘密泄露?[/page]

  【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形】

  侵犯商业秘密包括侵权人手段非法、主观过错、权利人遭受损失和侵权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几个要素。

  业内部职工泄露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人才流动。

  人才流动是企业内部泄露商业秘密的最广泛的途径。当前社会上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案,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人才流动(俗称跳槽)引起的。掌握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流向与原企业存在业务竞争的单位,泄露原企业的商业秘密。

  2、兼职工作。

  一些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在外单位兼职工作或从事第二职业,会造成泄露原企业的商业秘密。

  3、牟取私利。

  一些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为了牟取一己之私利,违背基本的道德原则故意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4,接待参观。

  有的企业在接待外单位参观时缺乏警惕性或因急于谈判成功,过分热情接待对方,造成商业秘密被泄露。

  知识总结:作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企业应该采取一 定地保护措施,来保护这些商业秘密不被窃取、泄露和非法使用。如果权利人没有主动采取保护措施,任由自己的商业秘密传播、使用,则其就不再具备商业秘密的 保密性特征,同时法律也就很难再保护这些信息的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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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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