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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有哪些保护方式

2013-06-18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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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信息财产。在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领域,目前最主要的是给予其以产权法律保护。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与技术秘密两方面的内容。经营秘密,即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销...

  导读: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信息财产。在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领域,目前最主要的是给予其以产权法律保护。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与技术秘密两方面的内容。

  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企业的自我保护,另一种是符合专利要求的商业秘密的保护。

  【我国立法上对商业秘密权的保护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发生在经济领域,尤其以竞争性行业或领域为多,因此,各国立法均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公平竞争法》、《企业秘密法》,《民法》或《商法》等加以制裁。多数国家也通过刑罚手段予以保护。我国也已建立了一个包括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和刑事保护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

  即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给被害人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合同法》对承担违约责任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三种,其中赔偿损失是最主要的方式。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

  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侵权物品,或责令监督返回,或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

  3、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即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仅如此,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行为,作出了对法人犯罪适用双罚制的规定,单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同样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了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并规定侵权人负有赔偿责任。这说明,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专有使用权。

  [page]商业秘密权保护方式之企业自我保护[/page]

  【方式一:企业自我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的自我保护一般而言,企业自身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只有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保密制度的途径。

  1.要做好事先的防范工作,也就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1)在企业内划定保密区域,并在保密区域内加强保卫措施,确定明确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时,可以采用办公区域划定和计算机系统划定等不同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及是否同时采用几种方式则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对企业的重要文件、资料应及时确定其保密级别、加盖保密章,予以存档或销毁,同时应制定出企业相应的文件管理、借阅、复印、销毁办法,以及外发文件的审阅办法。要对商业秘密上网持谨慎态度,并在现阶段突出抓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防范和管理,强化保密监督检查,要随时组织对各涉密岗位保密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分解商业秘密。

  把商业秘密限定在必须了解该秘密的员工以及第三方、合同方范围之内,对职工应限制掌握的知识,并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或者将各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拥有完全的商业秘密。

  (4)强化保密教育。

  要定期召开讨论会,了解哪些信息是新开发的,应纳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对哪些项目保护不够周全,使职工了解哪些是本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哪些最易被外界取得,以便在外人来企业参观、对外洽谈公务时保持高度警惕。在涉密员工离职时,除应办理交接手续外,还告知应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或不得加以使用。

  (5)建立泄密应急机制。

  在泄密事件发生后,应尽快评估泄密对商业秘密的损害状况,决定是否采取措施包括民事或刑事方面的法律措施,评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收集证据证明泄密所造成的损害。

  在决定是否采取诉讼方式时,要考虑诉讼对企业业务及客户的影响、胜诉的意义、诉讼中进一步泄密的可能性。

  2.要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企业同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有两种方法:

  (1)企业直接同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

  (2)企业可以在同职工签订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

  3.在每当从事商业活动需要披露机密信息时,必须与商业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

  就权利内容而言,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人一样,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与管理,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与使用商业秘密;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并不受他人的干涉;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至转让所有权,从而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有权处分自己的商业秘密,包括放弃占有、无偿开明赠与或转让等。

  [page]商业秘密权保护方式之符合专利要求的保护[/page]

  【方式二:符合专利要求的商业秘密的保护】

  如前文所述,商业秘密符合知识产权的特征,在实践中,一些商业秘密符合专利的标准,可以申请专利权,从而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是在决定否采取专利保护方式之前,有以下几个需要注意的方面:

  1.申请专利保护的成本高。

  (1)人力成本。公司申请专利需要动员大量的人力,即使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仍需要一定的人员配合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

  (2)专利申请文件的制作费用。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专利则要支付专利代理费。

  (3)专利维持费。

  2.专利申请的风险较大。

  如果一旦专利申请被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则该技术持有人只能依据商业秘密制度进行保护。但由于在申请专利时,公司不得不将专利文件和有关专利材料项专利行政部门和有关人员公开,而且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这意味着公司竞争对手可通过公开合法的渠道获得公司的技术开发情况。一旦公司的专利申请未能成功,公司不仅付出了一定的申请成本,而且该技术的商业秘密保护也面临威胁。

  3.专利申请周期长。

  从专利申请到专利授予过程长,在该期限内,现行法律对在申请中的技术保护力度不足。

  4.丧失对该技术的专有控制。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因而专利制度体现了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一旦公司对其专有技术选择了专利的保护方式,也就意味着公司放弃了其对该技术的垄断。

  而采用专利保护的方式,也有其优越性,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权人定位为经营者,而实践中其他的商业秘密持有人也可能做出侵权行为。利用专利保护方式则可以针对任何侵权人,也可以省下在保密措施方面所花费的人力、精力和财力。因此,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需要和目的,权衡各种因素进行考虑,做出决策。可见企业在选择专利技术的保护方法时必须考虑各种要素,对于无法通过专利来保护的技术,不宜通过专利来保护的技术,或者更适宜用商业秘密来保护的技术,应通过商业秘密制度进行保护,以维护自身的利益或竞争优势。

  知识总结:与有形财产权不同,商业秘密权的对象是一种无形的信息,不占据一定的空间,不发生有形的损耗,因此其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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