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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未缴社会保险只能补偿 补偿标准应按相关法规条款执行

2019-03-13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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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7月13日,原西城法院对某出版社职工高女士诉原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作出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险只能补偿不能补缴的规定,做出了不予受理高女士补缴养老保险待遇申请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驳回了高女士

    7月13日,原西城法院对某出版社职工高女士诉原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作出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险只能补偿不能补缴的规定,做出了不予受理高女士补缴养老保险待遇申请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驳回了高女士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出版社表示同意依据相关政策给予高女士一次性经济补偿。

    现年50岁的高女士自1997年1月开始在北京一国字头出版社工作至今。高女士原为农业户口,2009年9月转为非农业户口。2006年11月,出版社开始为高女士缴纳养老保险。

    2010年年初,高女士要求出版社为她补缴1999年6月1日至2006年10月的养老保险,后单位表示同意。不料在办理手续时,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不能办理,理由是依据目前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保险,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只能对农民工进行补偿,而不能补缴。

    出版社未及时为高女士缴纳养老保险,后同意补缴,为什么被原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绝呢?原因在于目前按相关规定,农民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事后单位只能对其补偿,而不能补缴。

    原北京市劳动局京劳险发(1999)99号文件《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之月起,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手续。同时第22条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2001年出台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亦规定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同时第十五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

    以上文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保险,只能对其补偿,而不能补缴。因此农民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时刻监督单位及时为自己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以免重蹈高女士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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