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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可以由个人自行交纳吗?

2019-03-13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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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自去年十一月份进该公司工作以来,公司一直未为我们办理录用手续和交纳社会保险。为这事,我们向公司争取了许多次,今年六月,在我们集体努力下,公司终于同意为我们交纳社保费。可今年七月领工资时,公司又告诉我们:由于公司现在规模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自去年十一月份进该公司工作以来,公司一直未为我们办理录用手续和交纳社会保险。为这事,我们向公司争取了许多次,今年六月,在我们集体努力下,公司终于同意为我们交纳社保费。可今年七月领工资时,公司又告诉我们:由于公司现在规模较小,为了减少人工、节约不必要的开支,因此公司决定社保费由我们自行向社保机构交纳社保费,然后公司再以现金形式将该费用全额返还给我们。公司告诉我们这样对我们没有任何损失,反而由于社保费公司全额返还,因此个人不需承担社保费用。我们听了觉得有些不妥,但又不知如何不妥,我想咨询一下,这样做真的是像公司所说的“双赢”吗?

    读者:吴云

    吴云读者:

    你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相关法律规定的,也是对员工极不负责任的,更不可能实现所谓的“双赢”。

    关于社保费,《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九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要求:“……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没有规定社会保险一项,原因在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保。

    目前上海的社保费,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职工上年度月工资的36.5%,个人交纳10%。而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比例为26%,由个人自行交纳。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若由劳动者自行交纳社保费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节约该员工上年度月工资10.5%的费用,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赢”了,但对劳动者来说意味着什么呢?从表面上看,劳动者可以省下自己交纳的10%社保费,但根据《上海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除门诊大病医疗外,在职人员门诊、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负。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因此仅医疗保险这一项,自由职业和劳动者的待遇就相差甚远,所以对劳动者来说,不但没“赢”,反而是“输”了。

    通过这件事,我们要忠告那些劳动者,不要贪图一时的便宜,而为自己留下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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