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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3-13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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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粤劳社发〔2008〕7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一次性缴费的办法,妥善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粤劳社发〔2008〕7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一次性缴费的办法,妥善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现为本省城镇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军队企业以及原改制破产的企业)。

      (二)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原在省属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核确认的其1993年12月31日前在省属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三)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可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及缴费年限计算

      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一次性缴费基数的11%(含利息)记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及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

      (一)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

      (二)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将其一次性缴纳的全部资金及相关资料信息划转到其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最后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记录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等信息。

      (三)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将其一次性缴纳的全部资金及相关资料信息划转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个人账户,同时记录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等信息。

      (四)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在办理了相关参保手续后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计算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也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

      (五)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离开原企业前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提前退休的依据,不能进行工龄折算,不列为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增发特殊工种待遇的年限。

      四、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不含在深圳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按粤府〔2006〕96号文的有关规定,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时,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

      (一)对选择一次性缴费时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缴清全部费用时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一次性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适用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计发办法。

      (四)现已在本省内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按照本通知申请一次性缴费的,一次性缴费后,其原已经核定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

      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20。

      (五)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申请人,其首次核发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最长可追溯至2008年1月。

      五、医疗保险

      按照本《通知》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其医疗保险按照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作为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政府资助的计算年限。

      六、档案审核及具体经办

      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在原省属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由有关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本人选择确认一次性缴费年限,统一送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复核并按要求办理缴费手续。

      具体经办事宜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定。

      七、其它问题

      (一)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本通知处理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另行制定解决本市早期离开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将视各地解决早期离开国企人员养老保险的情况给予适当调剂,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各市要组织人力、物力,做好初审等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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