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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职工缴社保 单位赔偿失业金损失

2019-03-1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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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单位未为职工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后,刘某无法从社保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近日,法院判决刘某的失业金损失由单位承担。刘某于2004年5月20日到山东省某工程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

    因单位未为职工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后,刘某无法从社保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近日,法院判决刘某的失业金损失由单位承担。

    刘某于2004年5月20日到山东省某工程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10月至12月,刘某闲置在家,没有到公司和项目工地上班,工程公司即以此为由未发放其这期间的工资。刘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900元。2008年12月31日,工程公司终止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刘某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于工程公司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刘某终止劳动合同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为此,刘某诉至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工程公司承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赔偿其失业保险金损失,同时支付其2008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刘某不服,诉至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法院查明,自2008年1月1日起,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2008年济南市失业保险金为380元/月。

    法院认为:关于刘某主张的失业保险金损失,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因工程公司未为刘某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刘某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工程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工程公司应赔偿刘某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对于刘某主张的2008年10月至2008年12月的工资11700元,因这期间刘某未到岗上班,工程公司未予发放工资并无不当,但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程公司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为其发放生活费。

    综上,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97条,《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等规定,法院判决: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某失业保险金损失4560元(380元/月×12个月);支付刘某2008年10月至12月的生活费15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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