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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接续缴费

2019-03-13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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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办事项目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接续缴费◆办理机构本市居民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由本市居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申报。]◆办事依据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2、《关于本

◆办事项目
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接续缴费

◆办理机构
本市居民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由本市居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申报。]

◆办事依据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2、《关于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参加本市养老、医疗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41号]。

◆申办条件
已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且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为城镇户籍的本市居民外来配偶。

◆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2、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
3、夫妻双方的户口簿户主信息页和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或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4、本市颁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办事项目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接续缴费◆办理机构本市居民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由本市居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申报。]◆办事依据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2、《关于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参加本市养老、医疗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41号]。◆申办条件已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且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为城镇户籍的本市居民外来配偶。◆申请材料1、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2、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3、夫妻双方的户口簿户主信息页和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或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4、本市颁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办事程序1、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3、不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办理期限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收费标准不收费◆申办表格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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