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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负伤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2019-03-13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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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我是一家企业的人事主管,我们企业有一名职工,前年一月份因工负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早已过医疗期),现在他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单位想与他终止劳动合同,请问这样做合法吗?答:你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与该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但必须按照规定支付伤
问:我是一家企业的人事主管,我们企业有一名职工,前年一月份因工负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早已过医疗期),现在他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单位想与他终止劳动合同,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答:你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与该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但必须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又此作了进一步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因此用人单位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经劳动鉴定,被确定为七到十级伤残的情况。由于你单位职工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属于法律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因此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但是要按法律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即按《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补偿其15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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