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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知识问答

2015-05-08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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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我国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找法网小编已为您整理了有关福建省社会保险的相关资料,欢迎查阅。

  1.社会保险的种类

  1)、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业务主要由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业务主要由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失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

  2)、城镇居民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主要针对人群是无业无保障的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主要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主要由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简称“新农合”),主要针对人群是无业无保障的农村居民。“新农保”业务主要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新农合”业务主要由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或当地卫生部门负责,全省各地情况略有不同。

  2.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费,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即俗称的“五险一金”中“五险”。

  社会保险费是根据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计算,缴费基数是指缴纳工资,即本人的工资总额;缴费比例是指参加不同险种的费率。

  1)、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单位缴纳18%,个人缴纳8%(其中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20%缴纳,并全部由个人承担)。

  2)、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单位缴纳7-8%,个人缴纳2%)(其中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9-10%缴纳,并全部由个人承担)。

  3)、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1.新单位怎样办理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我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的文件等有关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申报表》。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2.员工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需要强制性要求参加吗?写自愿放弃声明,受法律保护吗?

  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应依法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所谓个人“自愿放弃声明”,不具受法律保护。

  3.本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户主,户籍是农业户口 请问能不能以我自己的个体工商户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根据现行规定,如果你是属于城镇个体工商户(不受户籍限制)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如果你是在农村进行个体经营的,则不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4.我是农村户口,在企业工作了十年,社保于2003年开始交,今年九月份离开企业,无法重新就业,请问我能自行续缴剩下的5年的社会保险吗?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14〕25号)及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规定,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一是若有继续就业,可以在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城镇职工待遇领取条件时,申请享受基本养老金;二是未就业或不在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你可以在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20%,缴费基数按照不低于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标准确定。

  5.我是2000年因买房转户到厦门市同安区的,从前没有参加过养老保险,我现年46岁,请问现在要怎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手续?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政策文件规定,你可持户口本、身份证及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到当地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6.因为辞职等原因,目前没有工作(就业),请问养老保险怎么办?自己缴的话去哪里交呢?

  你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实记录,并通过计算机系统予以保存。你现在没有工作(就业),如果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7.企业没有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只是选择性参加个别保险,怎么办?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为职工选择性参加个别险种,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自己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的,可要求单位为办理参保手续,或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法院申诉,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此期间存在相关社会保险待遇而未享受的,可向单位追偿。[page]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知识

  1.我原来的单位单位因关(停、破)产,自己也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养老保险关系一直没转出,也没帮我续保,现我已有新的单位.现想从原单位转出社保关系,但原单位现已无法联系,也无法转出养老保险关系,请问怎么办?

  根据福建省劳动保障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规定:“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验证、换证,经地税机关通知限期改正后仍未办理的,应转作非正常户处理。对无法联系的非正常户,社会保障部门和地税机关应联合在当地媒体上公布,媒体公布30天后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验证、换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注销其社会保险关系”。 你可以按上述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和地税机关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注销原单位的社会保险关系。原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注销后,你既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我与原来的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调动),我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09]187号规定,首先,你在原来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是有效的。因为工作关系变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办理的具体流程是:第一步向原来参保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第二步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你现在所在单位或由你本人该凭证向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你的转移申请之后,会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联系函》,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即可将你原来的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如果是跨统筹范围基金一并转移)转移至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你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由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理还与参保人员年龄、缴费年限、户籍地等因素关联,具体办理的类别你可以在办理业务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

  3.我是一名部队复退军人,回到地方后工作还未安排,咨询一下我的养老保险关系怎么办理?国家对我们这类人员有什么政策?办理时要准备什么材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是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的。如果你是城镇户口,你可以将个人档案送当地社保机构确认你的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如果你是农村户口,等到达退休时再申请办理视同缴费年限确认手续。

  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目前有几种类型?各种类型的主要文件依据及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目前,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福建省省级统筹范围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指不包括厦门市在内的省内其他地市之间的转移),简称“统筹内转移”;二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之间的转移(包括与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简称“统筹外转移”;三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包括农村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简称“城乡间转移”。

  1)、统筹内转移: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2001〕347号)规定,企业职工在省级统筹范围内流动(不含厦门市、),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统筹外转移: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时,不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而且统一要求转移基金。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3)、城乡间转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 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5.在多个地方都有参加养老保险,现在还有可能流动,到达退休年龄后退休地如何确定?

  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如果你到达退休年龄时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和缴费的,是由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为你办理退休和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如果你到达退休年龄时不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和缴费的,则按照“从长、从后、从户籍”的原则确定你的养老金领待遇取地。所谓“从长”,就是以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参保地作为养老金领取地;所谓“从后”,如果你在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及以上的,则以最后满10年及以上的参保地作为养老金领取地;如果你在每个地方参保缴费均不满10年的,则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根据你最后归集的缴费情况,在满足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前提条件下,为你办理退休和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

  养老保险费缴交知识

  1.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挂钩主要含义。

  根据规定,基本养老金待遇与个人的缴费年限和每年(月)的缴费基数进行挂钩,具体体现在养老金的核定上就是缴费年限越长、缴费水平越高,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越高。

  2.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基本含义。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的时间参保以后,其参保之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

  3.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的人员类型。

  根据规定,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人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一是本人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人员;二是参加养老保险之后因单位原因造成中断缴费的人员;三是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及缴费后,因各种原因造成上年度漏缴的人员;四是按中央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可以进行补缴的人员。

  4.最低工资、社平工资和缴费基数的相互关系。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年8月1日起,调整后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地区不同,设置四个档次,分别为1320元、1170元、1050元、950元。

  社平工资是指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年(月)平均工资。根据《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3年福建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3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2013年,福建省(含厦门)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9328元(月人均4111元);(不含厦门)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7638元(月人均3970元)。

  缴费基数是指你缴纳社会保险所依据的工资基数,用它乘以社会保险中不同险中的费率,即为你缴纳该项保险的金额。如果你2014年11月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是3000元,养老保险费率为26%,你当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为780元,其中记入你个人帐户金额为240元(费率为8%)。

  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企业、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月社平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政策性补缴条件进行补缴的,其补缴基数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月社平工资)的6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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