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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告

2019-04-15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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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30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本市...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30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2004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缴费单位因各种原因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少报、漏报2004年度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的,应于2005年3月31日前到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补报,并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凡经专项审计检查发现有少报、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的缴费单位,除按规定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外,还将依法征收滞纳金、给予行政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特此通告。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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