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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产前假如何休?

2019-03-16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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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时间进入到初冬,的咨询电话和网上的论坛却未显萧条,反倒愈加火爆。最近我们经常接到有关女职工生育问题的来电咨询,在此做一个解答。网友许小姐是在今年9月份得知自己怀孕的,当时工作较为轻松并没有在意,但是进入11月份后工作量突然增加,许小姐感到身体不适,遂

    时间进入到初冬, 的咨询电话和网上的论坛却未显萧条,反倒愈加火爆。最近我们经常接到有关女职工生育问题的来电咨询,在此做一个解答。

    网友许小姐是在今年9月份得知自己怀孕的,当时工作较为轻松并没有在意,但是进入11月份后工作量突然增加,许小姐感到身体不适,遂向单位提出休假。因为到11月份后许小姐怀孕已满4个月,所以就向单位提出了休产假的要求,但是单位人事表示:员工怀孕4个月不可以休产假,也不可以休产前假,许小姐表示不能理解,于是向 咨询。

    上海 主任、 网主任陆敬波律师答复:

    单位人事的说法是正确的,怀孕女职工享受产前假和产假都是有条件的,并非是一怀孕就可以享受的。

    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只要是正常生育的女职工包括提前生产和超期生产 ,都可以享受产假90天,从预产期前的15天开始,一直休到预产期后第75天结束。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报酬不变,享受不低于原全部工资收入的报酬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 。上海市在实施了生育保险之后,这部分工资报酬是由生育保险基金直接发放的,但是生育保险发放的生育津贴有一个上限,女职工的实际工资标准一旦超过这个上限,那么生育保险只支付上限以内的部分,上限以外的部分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考虑到有些女职工的实际身体情况有所差异,法律还规定了产前假。即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后,本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后可以给予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产前假期间,职工的待遇标准为产假工资的80%。因为产前假是需要员工主动申请并且经过批准的,所以,如果女职工未申请或者单位因实际情况没有批准产前假的话,女职工则不能享受产前假,但是仍然可以享受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的待遇,以此保障女职工怀孕期间必要的休息。

    而像网友许小姐这样的情况是比较特殊的,怀孕只有4个月是不能休产前假和产假的,目前只能休病假或事假。当然,工资报酬是依照病假和事假的标准享受的。值得注意的是,许小姐是因为工作量过重而导致身体不适的,其实完全可以要求单位减轻工作量,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因此,许小姐可以先向单位提出减轻工作强度,如果仍然不能承受,许小姐可以申请病假或者事假,但要得到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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