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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妈妈的尴尬

2019-03-16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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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期案例】网友飘飘来信咨询:我是上海某企业的普通员工,刚与相恋6年的男朋友分手,已有两个月的身孕。为了在同事间不丢面子,并享受上海市生育相关的待遇,同时也存有男友终会回心转意的念想,就在公司中发布了自己已结婚并怀孕的消息。当我去向公司请假去医院作

    【本期案例】

    网友飘飘来信咨询:我是上海某企业的普通员工,刚与相恋6年的男朋友分手,已有两个月的身孕。为了在同事间不丢面子,并享受上海市生育相关的待遇,同时也存有男友终会回心转意的念想,就在公司中发布了自己已结婚并怀孕的消息。当我去向公司请假去医院作检查时,没想到公司人事主管要求出示结婚证书,并称,如果是“未婚怀孕”,就违反《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公司将不给予产前检查假,也不予产假、哺乳假待遇。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有权利享受三期待遇吗?我该怎样办?

    【点评】

    上海 主任, 网主任陆敬波律师答复:

    法律对“未婚妈妈的待遇”未做出具体规定,但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却有相应的处罚。这类女职工是否应该享有产前检查、产假、哺乳假的权利?就飘飘小姐所遇到的麻烦,应该从以下两个阶段来认识:

    1对于产前检查。

    如有相应医院证明,用人单位应该同意。《上海市女职工保护办法》十三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国家对婚前怀孕没有对之进行处罚的规定,同时《劳动法》也没有规定必须是结婚怀孕才是在“孕期”,况且结婚证也是可以“补办”的,基于以上原因,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没有结婚证为由,拒绝其进行产假检查的要求,飘飘小姐完全有权利请假作产前检查。

    2用人单位给予依法生育妇女产假及哺乳假的待遇。

    女职工享受产假和哺乳假是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部分,它是以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生育时是否享有劳保待遇问题》也明确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修养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此外,《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所以,飘飘小姐在需要请产假时,如果拿不出有合法婚姻关系和准生证明,就不能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了,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生育期间的工资,更不用说申请相应的产假和哺乳期待遇了。

    综上,在产前检查期间,飘飘小姐的请假合法的;但是,鉴于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果不及时补领结婚证,将不能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生产后也不能向生育基金报销包括产前检查医疗费、产后访视费、药费、部分住院分娩医疗费等,更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特别提醒】

    未婚先孕和未婚先育是两个概念,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未婚先孕是违法行为,因此用人单位难有充足理由对未婚先孕行为进行处罚,但是,立法毕竟还没有对未婚生育的行为进行保护,同时计划生育政策是不支持未婚先育的,因此,专家建议发现自己已有身孕的女职工应尽快步入婚姻的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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