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2019-03-16 20: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案例】女职工C某1998年2月与中外合资的酒店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1999年10月发现怀孕,4个月后,酒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C某终止劳动合同。C某不服,一是认为自己是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是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收入会给家庭生活

    【案例】女职工C某1998年2月与中外合资的酒店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1999年10月发现怀孕,4个月后,酒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C某终止劳动合同。C某不服,一是认为自己是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是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收入会给家庭生活带来困难。因此,应当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评析】《劳动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办计字[1990]21号文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假、哺乳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至哺乳期满”。此案例中,虽然酒店与C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但是C某怀孕、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合同期应该延长至哺乳期满。

    【结论】 (1)酒店撤销与C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2)双方履行劳动合同至C某哺乳期满。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456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