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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与包工头没有签合同,如何认定双方关系?

2017-10-27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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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到底有没有劳动关系?这似乎成为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似乎成为一个天大的难题!因为对这个问题的不同认定会产生不同的效果,首先农民工有劳动关系,那么,其提供劳动获取的报酬才能称为农民工工资!其次如果农民工没有劳动关系,那么其提供劳动获取的报酬,只能叫劳务报酬、劳务收入、务工收入,但就不能叫工资。最后农民工是否有劳动关系,还进而决定了农民工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工资的累进税率3%-45%,还是按照劳务报酬统一税率20%。

  12部门的答案

  近期,就是全民正在双十一购物狂欢之际,12部门正式发文,强力治理包工头招用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

  12部门的文件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工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6〕6号)

  一、建设单位清偿农民工工资

  内容:“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划拨工程款、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三点内容:

  其一,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不被国家认可。在违法发包、转包行为中,包工头作为较为常见的承包人,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

  其二,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获得的收入,是“农民工工资”,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工资收入。

  其三,建设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包工头没有合法主体,包工头从法律上和实际上都不可能承担责任,包工头仅仅作为建设单位的基层管理者角色,延续的是建设单位的管理链条。建设单位不能以自己没有直接招用为由,不能以农民工和自己没有劳动关系为由,否认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否认农民工的工资。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部门参加对本行业的执法检查,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这是从行政管理职责方面进行分工,唯有行业主管部门,才能管得住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等乱象,才能从源头上控制和根治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

  三、公安机关配合打击欠薪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公安机关一方面要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立案侦查,另一方面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处理。

  四、人民法院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救济职责

  人民法院作提供最终司法救济渠道,自然不可能在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置身事外。

  但,人民法院作为“一府两院”之一,较少与政府部门联合发文,所以,通知也只能要求主动协调人民法院。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五、最高法明文要求尽快办结农民工工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04〕259号)

  “五、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尽快立案,尽快审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办理,尽快执结;需要转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和协助执行的,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处理。”

  六、通知附表将农民工作为职工

  通知所附的表:《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中,“涉及职工人数(万人)”一栏中,包含栏目为“其中:农民工人数(万人)”。

  农民工就是来自于农民的产业工人,农民工属于职工,这在法律上并不构成任何障碍。

  所以,包工头的介入,并不能阻断农民工的劳动关系!

  农民工作为社会基层的弱势群体,社会有责任也有义务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当在采取不同措施去保障他们的权利,作为劳动工的雇佣者,也应当守法,以合法的方式雇佣农民工,才是最省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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