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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02-23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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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长府办发[2007]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长春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长春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就业服务水平,缩小城乡就业差距,促进城乡就业和谐发展,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长春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批复》(劳社部函〔2006〕225号)精神,拟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从全市经济社会城乡协调发展的大局出发,在搞好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从体制、政策和工作体系入手,建设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
  (二)总体目标
  1.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机制,形成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建立能够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有效服务的职业培训体系、就业服务体系和劳动管理体系,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平等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
  2.建立适应我市经济条件的逐步向城乡一体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妥善解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区分不同劳动年龄人群,逐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积极开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
  (三)基本原则
  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引导就业”的就业方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劳动者就业和社会保障,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稳步发展服务农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管理、社会保障事业,缩小城乡间劳动就业服务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利用和充分发挥积极就业政策的作用,兼顾城乡劳动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与经济承受能力的关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
  二、主要任务
  通盘配置城乡劳动力资源,实现开发就业;缩小直至消除劳动者城乡就业差别,实现平等就业;加强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实现素质就业;推进城乡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和社会保障,实现稳定就业。通过建立完善六大工作体系,稳步推动城乡统筹试点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一是统筹配置人力资源,建立城乡就业开发体系。
  --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清理、取消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公平竞争的就业机会。将现有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政策向农村劳动者延伸,扩大政策覆盖面。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范围,予以办理《失业就业登录证》,享受相关待遇。打破户籍、城乡、年龄限制,实行统一的录用备案和合同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吸纳城乡劳动力,提倡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劳动者公平竞争就业,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参与率,逐步形成统一的就业政策体系。
  --实行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统计、登记制度。将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力全部纳入统计范围,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资源登记,进一步完善覆盖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转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在乡务农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外地来长务工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通过年度人力资源普查和人力资源申报和登记,全面掌握城乡劳动者就业状况,实行动态人力资源管理。
  --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完善市中心人力资源市场的岗位银行、人力资源库、创业促就业项目库,将就业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向下延伸,覆盖城区所有区、街镇乡、社区和村,实行全市数据统一集中在市人力资源市场中心数据库的模式。建立全市统一的“一点登录、全市共享”的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实现全市各级劳动就业机构的网络互通、信息共享、服务互动。
  --建立企业岗位申报与职业介绍机构实地采集相结合的岗位开发体系。一是继续实行政府各部门及各大企业集团就业目标管理制度,通过经济增长带动城乡劳动者实现充分就业;二是认真执行企业岗位申报制度,严格企业招用工程序,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三是各级就业服务和职业介绍机构要组织人员在所辖范围内广泛征集、采集用工信息,建立固定的岗位信息员队伍,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广泛的用工信息。
  二是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完善乡镇、村劳动保障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建设,安排独立的办公和职业介绍场地,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市统一制定的工作制度、业务流程开展工作。市区范围内的乡镇和村要在机构健全的基础上,做到场地、人员、资金、制度、工作全面到位。充分发挥“两级管理、四级服务”在就业工作中的基础作用。
  --强化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城区内的乡镇、村全部建立人力资源市场,按照“一台七区”的功能要求,设置职业介绍服务项目。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城乡劳动者全面开放、提供信息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用工登记、办理用工手续等各项就业服务,按照以人为本的“新三化”服务标准,全面提升就业服务水平。
  --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服务工作。积极组织由上至下的送信息、送岗位、送政策、送温暖活动,将岗位信息经常性的送到县、乡、村(屯);针对城镇新生劳动力,就业转失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组织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专场招聘活动,促进城乡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平等就业。
  三是加强技能培训,建立城乡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健全完善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广泛发动全社会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管理规范、师资力量雄厚、基础条件较好、培训能力较强、培训质量过关、就业效果较好的技工学校或就业训练中心以及社会力量培训机构为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基地。根据企业职位需求状况和劳动力市场需求预测,合理确定培训项目,常年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page]
  --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劳动力市场的衔接制度。积极开展“订单式”培训,依据市场需求确定培训项目和内容。对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具有实用性、针对性的重点培训。现阶段可根据企业的需求,开展生产第一线简易操作技能普工的培训;围绕商业、旅游业、美容美发、家政、餐饮等服务行业的需求开展行业技能培训;围绕农业产业化调整和发展种养、农产品加工等开展农业生产、创业技能的培训;围绕发展高新技术,开展专业化、技术等级的培训;以城乡新生劳动力为对象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
  --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制度。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千人培训工程”和“阳光工程”,发挥职业培训一次性补贴的效能,结合省里“培训券”补贴办法,扩大优惠政策覆盖面,有效加强培训工作。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所需经费要在征地费用中统筹安排。政府按有关规定为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给予相应的补贴,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水平的提高。
  四是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完善城乡劳动用工管理体系。
  --完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的有关法律法规,经常性指导、规范企业严格履行对劳动者承担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的义务。建立以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为重点的用工管理的长效机制。监督用人单位在招用城乡劳动者时,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用工期间严格执行劳动法关于工时、休息、休假、最低工资等各项规定,实现城乡劳动者的平等就业。
  --加强企业侵犯城乡劳动者权益案件的处理。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强化劳动执法检查,建立高效、便捷的劳动仲裁制度,建立针对农民工和城市弱势就业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积极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相关规定,扩大监察覆盖面,加大对劳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认真查处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案件。在重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过程中,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欠薪保证制度,彻底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依法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劳动者稳定就业。
  五是扩大覆盖范围,建立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认真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确保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积极推进农民工疾病医疗保障工作,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收入水平比较低的特点,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要正确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农民工的经济条件,充分尊重农民工个人意愿,任选一种参加。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要求用人单位和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确保其享受同等待遇。
  --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财政、企业和农民工的承受能力,建立从低水平起步,实行低费率、低保障待遇的制度。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负担,以用人单位缴纳为主,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改进和完善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办法,探索建立参保农民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办法,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认真贯彻《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妥善解决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六是实施人本服务,建立统一实效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进一步放宽农民工进入城镇定居的条件,最终实现凡在我市就业的农民工,只要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职业或经济生活来源,经本人申请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城镇长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的目标。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履行相应的义务。通过户籍改革逐步消除阻碍城乡经济联系的体制壁垒,让农民工能充分享受自由进城和自由迁移的权利。
  --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按照“严肃纪律、严格监督、规范运作、强化服务、防范风险”的要求,依法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在城市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工。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已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的有效方式,为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创造条件。
  --确保农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的要求,建立并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制度和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探索实行农民工子女入学补贴制度。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我市普及义务教育范畴,探索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受主渠道作用,就地就近将农民工子女纳入中小学接收范围。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的扶持,将其纳入我市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统一管理。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做到收费与城镇学生一视同仁。
  --为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卫生管理体系,按照“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将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吸纳到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医疗救助的范围内;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查和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对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工作场所和居住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改善农民工的工作生活条件、改善农民工的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条件,完善必要的配套生活设施和基础设施。
  --为农民工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推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建立完善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要免费为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药具服务。
  三、领导机构和组织体系
  成立长春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崔杰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姜治莹、市政府秘书长阎玉华任副组长,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试点的牵头部门要统筹规划城乡就业工作,在搞好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同时,将农村就业工作纳入全市就业工作的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城镇、农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page]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
  召开全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启动会,部署试点的各项工作,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专题研讨和阶段总结,积累试点经验,完善工作内容,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具体目标如下:
  1.到2007年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范围,予以办理《失业就业登录证》,享受相关待遇;完成就业信息网络覆盖城区所有区、街镇乡、社区和村,并实现全市数据统一集中在市人力资源市场中心数据库的工作目标;实现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目标。
  2.到2008年6月,实现乡镇、村全部配置符合要求的独立职业介绍场地;实现每个乡镇都有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每个培训基地每年培训农村劳动力不少于1000人;全面实现以城乡新生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
  3.到2008年12月,实现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5%以上的目标;实现市内企业用工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用工备案率达到90%以上;全市一、二类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率达到70%,三类企业参保率达到90%;将在长务工的农民工基本纳入我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4.到2009年5月,完成现有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政策向农村劳动者的延伸,对城乡劳动者实行统一的录用备案和合同管理制度;实现人力资源统计、登记制度按属地管理的目标;全面建立起企业岗位申报与职业介绍机构实地采集相结合的岗位开发体系;基本实现农民工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的职业或经济生活来源即予落户的户籍政策目标;完成试点范围内的乡镇、村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基本纳入我市普及义务教育范畴;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覆盖率要达到70%。
  (二)总结评估阶段:2009年6月
  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报送书面总结评估报告。
  五、资金使用及来源
  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的资金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建立六大体系的资金,包括网络初装费、办公设备费和工作人员培训经费;二是保证六大体系正常运转所需资金,包括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农民工职业介绍补贴、农民工子女就学补贴、农民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补贴、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和人员经费;三是保证城乡统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必要的经费。
  城乡统筹就业试点资金纳入就业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管理体系,实行分账核算,并按照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进行统一使用。
  资金的来源主要由上级拨付的专项就业再就业转移支付资金解决一部分、市级财政自筹安排一部分的方式解决,同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乡统筹就业工作,争取吸纳部分社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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