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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9-02-23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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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宜府发[2006]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6)19号)精神,切实加
发布部门: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宜府发[2006]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6)19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要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措施,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切实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努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切实加强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扩大规模、提高质效,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原则。

  (三)目标任务。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全市转移和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每年增加6万人,劳务收入增加5亿元,农民工培训10万人(其中劳务品牌培训2万人)。到2010年,全市转移和输出农村劳动力力争达到130万人,实现劳务收入70亿元,累计培训农民工50万人次(其中劳务品牌培训10万人)。全市农民工工作形成一个体系至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构建两个机制至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合法权益维护机制;建立三个制度至工资保障制度、劳动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认真解决好农民工户籍、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等问题,切实保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加大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四)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要根据劳务市场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求,认真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切实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和择业竞争能力。要积极推行定点、定向、定单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培训。要大力实施劳务品牌战略,突出培育打造“酒都川妹子”、“酒都缝纫工”、“酒都川厨师”、“酒都川建工”、“酒都数控车工”等宜宾特色的劳务品牌。要按照项目管理、招投标方式,整合培训资源,统一培训质量标准,严格检查验收,确保培训质量。

  (五)积极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要进一步整合农村教育资源,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努力扩大农村中职学校招生规模,切实解决农村没有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能接受职业技术教育的问题。要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统筹整合本地职教资源,积极扩展延伸职教网络作用。加强农村职业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开展教师适应能力的全员培训,实行专业教师聘任制,鼓励城市职校教师到农村职校任教。农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放助学贷款和职业培训贷款,切实帮助家庭贫困学生完成职教学业。

  (六)认真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各级劳务开发、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要建立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及时落实补贴政策。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工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一2.5%的教育培训费,由政府统筹用于组织职业技能培训。

  (七)继续搞好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劳动保障部门及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鼓励和支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和发放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以及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鉴定收费要尽可能降低比例,特别在国家确定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中,对鉴定合格者,在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时,应减免确有困难农民工的技能评定费。对参加劳务扶贫培训的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要减免单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和免费发放职业证书。



三、继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八)进一步拓展对外劳务输出规模,提高组织化服务管理水平。要努力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承担农村劳务开发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基地+企业”的劳务运作模式,坚持定单培训、定向输出机制,不断拓展国内外劳务市场空间,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切实提高输出的质量和效益。切实加大外派劳务工作力度,建立完善外派劳务培训、选送、维权、管理的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外派劳务环境,努力扩大外派劳务的数量质量。认真搞好跨区域劳务合作,加强市场信息收集和保险保障衔接,继续完善维权救助联动的区域协作体系,努力提高劳务输出的有序化、组织化程度。坚持不懈地走劳务产业化发展路子,加强对输出劳动力的技能化培训、商品化营销、市场化运作,打造高质量劳务人才,促进劳务开发由数量型向数质并重型转变。

  (九)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要在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积极发展适合本地区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积极承接大中城市、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努力扩大农民在本地的就业空间。大力促进就业吸纳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投融资、税费、人才、市场和信息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集中资金解决农村水利、交通、能源、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积极稳妥的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采取优惠政策,搞好服务,鼓励、引导、支持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业,努力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就地转移。

  (十)认真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将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向农村延伸。各区县可在行政村购买一个公共服务岗位(每月50元,经费从同级再就业资金中支付),积极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政策咨询、择业指导、就业信息、技能培训、出行票务、办理进城求职、登记证明等相关服务。认真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积极为进城求职农民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取消进城和跨地区就业限制。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切实保障农民工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继续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犯罪活动。[page]



四、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十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地要依法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到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在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纳入重点监控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开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各单位要继续加大农民工工资清欠力度,限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十二)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规定,对延长工时和增加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各地要认真执行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五、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十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要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举报信箱,认真做到有告必查、查必有果。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要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装备,对新招收的农民工要加强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向其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其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职业危害岗位时,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经体检后确认的职业病患者,应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各级安全监管和煤矿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劳动保护的监管监察职责,实行日常检查和专项监察相结合,依法查处各类职业安全事故。

  (十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各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同工不同酬。针对女性的特殊需求,积极落实女工的生育保险。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依法从严惩处。



六、积极稳妥推进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十六)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要针对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差、流动性大的特点,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政策措施;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

  (十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要认真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全员参保工作,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在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月之内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开辟绿色通道,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因公死亡的,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依法足额支付待遇。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把建筑施工、矿山等高风险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颁证的必备条件。

  (十八)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认真做好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工作。对患大病的农民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在原籍地区统筹定点医院治疗的费用,按参保地相同等级定点医院的支付标准报销。

  (十九)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各地要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及省政府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6)32号)中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要求,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实行输入地属地管理。在编制城镇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镇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努力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镇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镇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农民工居住地学校不得拒绝农民工子女申请入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留守学生个人档案”,认真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page]

  (二十二)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检测,切实落实各级关于艾滋病、血吸虫病和结核病等传染病治疗的减免政策。认真把农民工的适龄儿童纳入当地免疫规划,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落实免疫接种补助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二十三)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坚持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继续完善和推行“政府主管、部门配合、法人负责、社区服务、居民自治、物业协助、综合治理”的运行机制,做到农民工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各级要将涉及农民工计划生育的有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向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做到机构、人员、设备三落实。认真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向农民工发放免费服务卡,推行“一站式”服务和上门服务。

  (二十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按照我市城镇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农民工聚居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保障能力,改善人居环境,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租住住房的租金标准要按照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租金标准执行,租住廉租住房的实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要把长期在城镇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同时要积极探索农民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八、健全完善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二十五)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享有同等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利。招用农民工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农民工代表参加,以确保他们能更好地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及时通知农民工,让他们通过直接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镇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凡在我市城镇购买房屋,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及其家属,均可在相应住地落户,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凡来我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体等,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各类企业,单位有集体宿舍、房产证明(本单位需拥有产权)、已编制街门牌号和达到一定规模(企业员工在20人以上,其中有10人以上需要解决集体户口)的企业,可在企业所在地建集体户口。

  (二十七)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认真清理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要切实查处相关责任人。对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八)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和女工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对有关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举报投诉案件,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监察管辖分工及时受理,依法尽快处理。对不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告知或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对经济困难、无力缴纳仲裁费的农民工,要依照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费用。同时,切实加大结案的执行力度。

  (二十九)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部门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认真整合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方面的力量,积极引导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坚持便民利民、高效便捷的原则,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大力推进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建设,形成覆盖农村和农民工集中地的法律援助网络。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做到应援尽援。各级政府应根据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民工法律援助需求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时要减免相关费用,保证服务质量。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介入涉及农民工的法律纠纷,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预防在未萌状态,解决在始发阶段。

  (三十)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维护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尽可能吸纳农民工参加工会组织。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大力推进行业、企业工会的组建和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工作。要督促用工单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要把农民工关注的热点、难点和涉及权益保障问题等作为工会维权重点,积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监督网络。充分利用职工教育培训阵地组织农民工参加各种技能培训。各类工会文化阵地要为农民工提供培训、学习和娱乐服务。充分发挥工会对农民工的帮扶救助作用,建立健全工会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和社团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一)切实加强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地要科学制定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狠抓落实。要建立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村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的有关经费纳入财政的年度预算。[page]

  (三十二)进一步加大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力度。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是政策性强、涉及面宽、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为加强全市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市委、市政府将调整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的协调机制,完善、充实工作机构(另文下发),各区县也应按市上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完善,切实为做好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加强对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的领导。同时,要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文化科学技术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和城镇社区管理服务的作用;加强和改进统计管理工作;积极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氛围。大力宣传劳务开发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农民工的先进典型以及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大力表彰奖励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各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本《意见》规定,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OO六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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