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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019-02-24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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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施工企业: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切实维护农民

关于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施工企业: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市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07]112号)要求,决定建立和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凡在三明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施工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时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二、工资保证金由施工企业以建设工程为单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10%(最低额应不少于30万元)缴存。

本市施工企业可采用担保形式履行。担保形式可由建设单位、建筑业协会、担保公司等第三方进行担保。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承诺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和缴存工资保证金列入《工程标书》和《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作为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之一。

四、工资保证金存入建设单位所在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承接市区市属以上(含市属)建设单位工程的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存入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建设局共同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五、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凭《施工合同》到所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金额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后,持银行出具的缴存工资保证金凭证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建设领域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建设单位凭施工企业的《建设领域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市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窗口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

本市施工企业凭《施工合同》到所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申报时必须出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担保书。建设单位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盖章的担保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六、施工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农民工用工登记备案制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七、施工企业出现以下工资纠纷情况之一的,从工资保证金中予以支付。

(一)农民工与施工企业发生工资纠纷,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施工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后,施工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应当从工资保证金中支付的其它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形。

八、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竣工后,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如支付单位、支付对象、支付数额和支付时间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公开投诉举报部门和电话。公示结束后,施工企业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清算工资保证金申请,并提供公示结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确认该工程无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工程的工资保证金余额返还施工企业。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协助对施工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在接受监察检查时应如实报告情况,提供详实的工资发放书面原始记录。对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一)符合本通知第七条应从工资保证金中支付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从施工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中支付给被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农民工。

(二)对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除从施工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中足额支付给农民工工资外,还应根据《

law.m148.com/10918/" title="劳动合同法" target="_blank" class="content_law_link"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按应付工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计算,向被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三)每发生一次从工资保证金中支付的情形后,施工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低于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金额部分的1.5倍及时补足工资保证金。

(四)有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新开工建设工程,应按规定上浮1~2%缴存工资保证金。

(五)有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六)有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工程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做到严格监管,不留死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工资保证金对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保障功能,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避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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