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留职工不结算工资 订立书面合同是首选
2007年9月,我市一家加工企业的10余名外地农民工向劳动监察支队反映,由于秋收在即,他们要求返乡,但厂方以耽误生产为由,声称必须要到年底才能结算工资,现在民工要走,只能支付零星费用及路费。劳动监察人员到该企业调查时发现,该企业既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又没有按时支付工资,克扣民工工资,违反了劳动保障有关规定,责令企业业主按照民工实际做工日数结算工资。考虑到企业实际问题,劳动监察人员动员农民工在秋收结束后,尽快返回厂里生产。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不应有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