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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发生工伤事故如何索赔?

2016-04-01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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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筑工程违法层层分包、转包基本上是建筑行业存在的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建筑工地存在着大批农民工,这些人基本无劳动合同、无社保保障,受雇于大大小小的包工头,工资支付无保障,而一旦发生工伤,包工头跑路,因无法证明劳动或雇佣关系而使索赔异常艰难。

  案情回放

  2014年5月9日,河南许昌人杨杰经老乡介绍来到位于通州某建筑工地打工,包吃包住,工钱每天230元。第二天,工头陈晓(化名)将杨杰安排进工地干活。

  5月15日,就在杨杰进入工地的第5天,正在工作的他从脚手架上摔下来,双脚受伤无法站立。

  由于脚踝骨折伤势较重,医生建议杨杰住院治疗,可还没领到工钱的杨杰根本拿不出住院费。陈晓也不愿交钱,劝说杨杰回去养养就好了,没必要住院,反复说医生就是想多收钱。无奈之下,杨杰在做了简单的石膏外固定后,就由两个工友轮流将其背回工地。

  回到工地后,杨杰被陈晓安置在一处在建楼房的隔间里,躺了三四天,伤情不见好转,痛苦不堪的他让工友通知老家的妻子。走进污浊不堪的黑屋子,看到丈夫的惨状,妻子当场嚎啕大哭。

  禁不住杨杰妻子的软磨硬泡,陈晓提出来拿出1万元让杨杰回老家治疗。杨杰妻子清点了现金,和杨杰一起在收条上签了字。第二天,陈晓派人将杨杰夫妇二人送上了回许昌的火车。

  杨杰住进当地一家民营医院,手术共花费1万6千多元。后因无力再支付住院治疗费,匆匆出院。

  杨杰要求报销多出来的医疗费用,并支付1万元的误工损失,陈晓则以双方的纠纷已经一次性解决为由拒绝再支付任何赔偿。

  在多次联系陈晓都被拒绝后,心有不甘的杨杰让妻子用轮椅推着自己坐火车来到北京,在工地附近租了一间平房,但找到陈晓后,杨杰的要求还是遭到拒绝。一筹莫展的夫妇俩多方打听,找到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的袁丽萍律师寻求帮助。

  诉讼:不能指着工友出庭作证录音拿到工头说法

  对于杨杰来说,如果要向施工方提出索赔,必须证明两个基础事实:一是与施工方之间存在用工关系;二是在工作时摔伤造成伤害。

  但在与杨杰夫妇沟通后,袁丽萍律师发现除了在老家做手术时医院出具的收费单据和病历资料之外,二人手头再没有任何与纠纷相关的证据。

  另外,杨杰与施工方和工头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劳动或劳务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杨杰尚未领取过工资,也无法提供任何可以证明用工关系的材料,杨杰甚至都说不清楚工地施工方的具体名称。而事故发生后,杨杰和工友未对事发现场情况留存任何证据,也未报警或呼叫急救车。

  杨杰曾寄希望于工友能为自己提供证据,但袁丽萍律师给他打了一剂“预防针”:建筑工地的工人流动性强,开庭时未必在京能出庭作证。即便工友在京,如果施工方施压于他们,考虑到生计,也未必愿意为杨杰作证。只能将证人证言作为辅助性证据,须要设法进一步收集证据。袁律师开始就取证问题详细地给杨杰夫妇进行指导。

  坐着轮椅的杨杰由妻子推着来到了工地的项目部,找到陈晓协商赔偿问题。经过一番争论,陈晓坚持赔偿问题已经一次性解决,并拿出了收条,但他也承认杨杰在事发工地上工作并在工作时摔伤的事实。杨杰在袁律师的提醒下将整个协商过程偷偷录下来,并拿到了收条的复印件。同时,他将工地上的施工信息公示牌拍了下来,弄清楚了项目的施工单位。

  随后,由袁丽萍律师代理,杨杰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工头陈晓、工程总承包方和实际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中通过鉴定机构鉴定,确定杨杰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

  虽然各被告方都极力否认与杨杰存在雇佣关系和他在工地受伤的事实,但经过法庭调查,杨杰受雇于包工头并在事发工地受伤的事实清楚明确。为尽快拿到赔偿款,杨杰在法庭的调解下与被告方达成和解,除了已经支付的1万元赔偿款外,由施工单位再赔偿杨杰13万元。

  焦点一:受雇于包工头发生事故如何索赔?

  建筑工程违法层层分包、转包基本上是建筑行业存在的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建筑工地存在着大批农民工,这些人基本无劳动合同、无社保保障,受雇于大大小小的包工头,工资支付无保障,而一旦发生工伤,包工头跑路,因无法证明劳动或雇佣关系而使索赔异常艰难。

  袁丽萍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建筑工人在建筑工地干活时受伤,除包工头应承担赔偿责任外,将工程非法转包或分包给包工头的建筑公司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像杨杰这样受雇于包工头的工人在施工时受伤,应尽早咨询律师,并在律师指导下收集证据、进行诉讼,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焦点二:签订“私了协议”后,能否再次提出索赔?

  袁律师长期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在工作中她发现建筑工人受伤后与包工头或施工方私了解决赔偿问题的比例非常高。

  “包工头急于一次性了结赔偿问题,担心医疗费用越花越多,而受伤工人身处异地有诸多不便,也急着拿到赔偿款回家。”袁律师称,由于伤者的弱势地位,这样的私了协议往往对伤者极为不利。

  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就本案来说,工头私了仅给了杨杰1万元的赔偿款,并在收条上注明了“一次性解决,以后概不负责”,但这1万元不够支付杨杰的手术费用。

  袁律师表示,“私了协议有失公平,根据法律杨杰有权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该私了协议,并按照法定标准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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