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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劳务合同纠纷

2019-03-16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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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历时近九个月之久的外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了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的一审、二审,一审本诉、反诉的审理,以及二审的审理,最终于2009年9月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864元由上诉人承担。该案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

  历时近九个月之久的外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了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的一审、二审,一审本诉、反诉的审理,以及二审的审理,最终于2009年9月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864元由上诉人承担。该案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陕西省首次对此类案件做出判决。

  原告(外派劳务人员)以我国《劳动合同法》为依据,要求被告西安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外派公司)支付在国外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劳动仲裁委以不是劳动争议裁定不予受理,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外劳务派遣纠纷案件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出现的新型案件。对外劳务派遣是对外劳务合作的一种合作方式,其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按照与国(境)外政府有关机构、团体、企业、私人雇主所签合同规定,向国(境)外派遣从事经济、社会、科技等活动的各类劳务人员的经济活动。对外劳务合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原则,由商务部主管。西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外派公司),系经商务部批准并隶属于西安市人民政府的国有独资企业,具备对外劳务合作、劳务输出经营权,该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外劳务合作。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王平说:“对外劳务合作的法律性质是国际服务贸易,其有完整的立法体系,对外劳务派遣中,劳务人员和外派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外派劳务法律关系,与国外用工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雇佣法律关系,因此,此类案件中,劳务人员与外派公司之间的纠纷适用《外贸法》、《合同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国际间的双边条约等法律法规,而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来调整,劳务人员与国外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适用于行为履行地法律”。

  目前,由于国内劳动合同法,专章规定了国内劳务派遣,表面看与对外劳务合作的关系相似,致使外派劳务人员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起诉外派公司。此类问题在不同的层面和不同程度的影响着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发展,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理判决,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外派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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