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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全程精解

2019-03-19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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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1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

  第一章总则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条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有三个:

  (1)保障工伤职工享有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这是工伤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职工在工作中有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风险,因此首先要保证职工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治,从而能够有效地控制工伤职工的伤势,保障工伤职工身体的康复。同时,还要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对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2)积极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不仅是保障职工事后的救治权和补偿权,而且通过行业差别费率的规定,能够促进单位更加重视对工伤事故的事先预防,进而降低事故发生的几率。同时本条例不仅重视对职工的救治,也重视对职业能力的康复,保证社会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

  (3)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现代社会工伤事故的发生并没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消失,仍然还是继续存在着。而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个雇主往往是难以承担的,为此就需要各个雇主联合起来共同抵抗风险,而现代保险制度就恰恰满足了分散工伤风险这一需要。? 实用问答1?缴纳工伤保险费有什么意义? 职工建民去广东打工,应聘到某建筑劳动服务公司工作。当时老板与其签劳动合同时就提出,每月除工资1800元外,再补给40元 ,公司就不再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费。建民为了每月能多挣40元的工钱,选择了不缴工伤保险。 对于建民和某建筑劳务服务公司来说,这样的选择都是不明智的,特别是在工伤事故发生率高的高危行业的从业者和经营者。因为,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它的宗旨一是为工伤职工提供及时的医疗救助、职业康复,二是对工伤职工进行经济补偿,三是为用人单位分散工伤风险。因此,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对于职工和用人单位来说,均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事情。正因为如此,我国强制要求各个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企业采用任何方式逃避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某建筑劳动服务公司与建民商量不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为是错误的。? 关联法规《宪法》第45条《劳动法》第70、73条《职业病防治法》第4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第1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条

  第2条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和雇主责任原则的规定。

  (1)本条规定了雇主责任的原则。雇主责任原则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这是民事领域中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重要突破,这就要求不管职工对工伤事故是否有过错,雇主都要对其人身伤害承担责任,也就是说雇主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雇主的经营风险太高,因此,为了分散风险,就需要雇主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风险。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无论职工是否有过错,都由雇主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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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包括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里所说的各类企业包括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 ,按照所有制来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按照组织机构来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这里所说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包括所有的个体工商户。? 实用问答2?个体工商户雇工在工作中受伤,老板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吗?春水是某个体工商户(5名雇工之一)的雇工,工作时把腰扭伤。春水找老板要求为其申报工伤,老板的答复是,我们不是企业,不能申报工伤,你受伤了只能自认倒霉。工伤保险是为了使职工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分散企业用工风险的社会保险,我国逐渐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以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参加工伤保险。2004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将有雇工的(2至7名雇工)个体工商户也纳入到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因此,本案中,老板认为春水只能自认倒霉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其应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 关联法规《劳动法》第72条《职业病防治法》第6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

  第3条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 实用问答3?新成立的单位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某运输服务公司刚开业,为了树立企业良好形象,让职工安心工作,发生工伤事故时分散公司的风险。公司准备为所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但是负责公司社会保险工作的肖某不知道作为一家新成立的公司应如何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本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所以某贸易公司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由于是初次申报参加工伤保险,除了需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外,还需提供如下证件和材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单位的材料后,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通过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初次参保的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 关联法规《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4条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 实用问答4?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阿力在一家煤矿工作,单位为所有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煤矿方从来没有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很多员工离职的时候,煤矿方也没有组织离职职工进行离职前的体检。煤矿方的安全措施也不到位,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工伤保险的宗旨之一是分散单位工伤风险,那是不是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也就免除了单位的一切义务了呢?这种想法显然是错误的,依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后,并没有就因此免除单位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的义务。单位仍应执行我国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如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于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及离岗前的体检等。所以说,阿力所工作的煤矿的做法是违法的,职工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卫生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关联法规《劳动法》第52-57条《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7条《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40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5、49、52条《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page]

  第5条第五条【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实用问答5?工伤认定申请应向哪个部门提出?樱花是某酒店的经理。一天樱花在大厅检查工作的时候,发现有人正在偷扒顾客的钱包。樱花前去制止了小偷的行为,该小偷恼羞成怒拔出随身携带的刀,往樱花的身上刺去。公司为樱花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正打算为她申请工伤认定。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工作划分的规定,工伤保险工作分为行政工作和事务性工作。行政工作包括工伤保险法律、政策的制定及实施,由劳动保障部门承担;而事务性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如征缴社会保险费、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支付工伤待遇等。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后,樱花所工作的酒店应向其注册地(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另有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关联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5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7条第6条

  第6条第六条【工伤保险政策的制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 实用问答6?如何参与我国工伤保险政策的制定?董庆和同事都属井下作业的采煤工人,在工作的过程中事故发生率远高于其他行业。由于工伤保险法律存在缺陷,很多受工伤的同事无法及时地获得救济。他们听说《工伤保险条例》要修改,可是不知道通过什么方式提出建议。由于工伤保险涉及国家、用人单位、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这样就需要工伤保险政策维持平衡,维护各个方面的利益。所以工伤保险政策制定应当广泛地、充分地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因此本条确定“三方机制”原则,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时应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因此董永和其同事可以通过工会组织或用人单位的代表为《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联法规《工会法》第33条《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12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4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7条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的规定。它主要有三部分构成:

  (1)工伤保险费。这部分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是工伤保险基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凡是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充足。工伤保险费具有强制性,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不缴纳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要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券,从而获得利息。

  (3)其他资金。是指按照规定征收的滞纳金和社会捐赠等资金。? 关联法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35条《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33条

  第8条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确定原则、差别费率和单位缴费费率的规定。[page]

  (1)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费率确定原则。所谓以支定收就是说,工伤保险费的收取要能够保证工伤保险待遇和各个项目的支出。所谓收支平衡就是说工伤保险费的收取既不能使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满足支出的需要,也不能使工伤保险基金有过多的剩余和积累。

  (2)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和行业内差别费率。首先按照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来确定行业差别费率,这是一个基准的费率,然后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例如商业的基准费率0.3%,而该行业内的费率又分为0.25%,0.3%,0.35%三个档次。

  (3)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在确定了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差别费率的基础之上。再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确定和调整其适用哪一档次的费率档次。? 关联法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38条《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3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第1、2条

  第9条第九条【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的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实用问答7?如何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某运输公司在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时候,发现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费率高于另外一家同时在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某餐饮公司的费率。我国的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差别费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工伤风险不同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的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和2.0%左右。并且规定,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即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费率的不同。具体落实到本案例,由于运输服务业属于二类行业,餐饮业属于一类行业,因此两个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不同是正常的。? 关联法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37条《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35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第3条

  第10条第十条【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及费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实用问答8?单位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吗?晓枫在一家贸易公司工作,月工资2000元,其中基本工资为1500元,每月奖金500元。一次晓枫在工作中搬运货物时受伤。伤愈后,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准工伤待遇时,发现公司是以每月1500元的标准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依据本条规定,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那工资总额由哪些部分组成呢?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加班加点工资;五、津贴和补贴;六、特需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所以某贸易公司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是违法的,晓枫可以向公司主张赔偿因此导致的受损的工伤待遇。? 关联法规《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34条《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4、3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page]

  第11条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方法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方法主要有三种情况:

  (1)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直辖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市。设区的市是指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设区的地级市,不包括不设区的县级市。

  (2)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地区是指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以外的地区,这些地区的统筹方法本条例授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到底是哪个层次,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跨地区、生产流动性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而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其所在地区的工伤保险,向其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有的行业是跨地区的或者是生产流动性很大的,如果还按照这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可能会影响其公平性,因此本条例规定了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 实用问答9?农民工怎样参加工伤保险?四川某建筑劳务公司招聘了一批农民工,准备赴往北京某建筑工地工作。公司现在遇到一个问题,公司注册地在四川,而经营地在北京,不知该在何地参加工伤保险。本条规定,对于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但并没有规定具体办法。针对我国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具有“流动性大、跨地区”的特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6月1日颁布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所以某建筑劳务公司可以在四川参加工伤保险,为了生产经营需要也可在北京参加工伤保险。? 关联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5、6条

  第12条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 实用问答10?工伤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工伤保险以外的支出吗?阿城是一家件软件开发公司的老板,现在正处在公司软件开发的关键阶段,公司急需资金投入。可从哪找这笔资金呢?于是阿城找到了在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的同学阿正,阿城提出由阿正先从工伤保险基金借用80万元作为公司软件开发资金,等公司产品投入市场后,再从公司利润偿还这笔钱。并且提出给阿正10万元的好处费。但是阿正断然拒绝了阿城的要求。依据本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只能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及法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而不能用于其他的支出。这是由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性决定的,工伤保险基金必须保证工伤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济、职业康复、经济补偿,以及正常开展工伤保险工作所需资金,因此工伤保险基金只能专款专用。所以说,阿正断然拒绝阿城的提议是正确的。? 关联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32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3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33、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page]

  第13条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名词解释工伤保险风险准备金,是指工伤保险基金中预留的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应急性资金。?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风险准备金的规定。工伤保险费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差别费率的确定是根据确定费率之前一定时期各个行业的工伤事故风险确定的,在确定之后几年内就不会变化,而同时工伤保险费率又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来确定,这就使当期收取的工伤保险费与当期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基本上是持平的,没有什么剩余;而在现实生活中,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有时是高发期,有时是低发期,如果发生了突发的重大事故,可能会发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的情况,因此本条例确立了工伤保险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这样既能够保证分散突发事件中用人单位的风险,又能够保证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 实用问答11?发生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怎样保障工伤待遇的支付?某冶金采矿公司为所有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公司还是非常担心,公司所经营的是高危行业,事故发生率比一般行业要高且严重。一旦公司发生重大事故,国家还能保障工伤待遇的支付吗?如果不能保障,公司岂不是又要承担全部的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费率一旦确定后几年才进行一次调整,而且工伤保险费率确定是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的,所以工伤基金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后不可能有太多的剩余。那工伤保险基金面对突发性的重大事故时如何保障工伤待遇的支付呢?本条就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保留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的重大事故的发生。所以某冶金采矿公司担忧工伤保险基金无力支付是多余的。? 关联法规《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32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34条

  第三章工 伤 认 定

  第14条第十四条【工伤类别】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况的规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最基本的情况。所谓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是单位要求的工作时间。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企业没有特殊要求时,这段时间就是工作时间。如果有特殊要求时,则其要求的时间就是工作时间。所谓工作场所则是职工平常工作时所在的场所。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这一情况的时间要求是开始工作时间之前或者是结束工作时间之后,地点要求是工作场所范围内,所做的行为必须是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或者是领导指派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里所说的意外伤害既包括人为的暴力所造成的伤害,也包括由于自然原因所造成的伤害,例如地震,大风等。[page]

  (4)患职业病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所谓因工外出期间是指受到指派或者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到本单位范围外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工作。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所谓上下班途中不仅包括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而且包括加班时间上下班;所谓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指不论职工本人是否驾驶机动车,不论事故发生在什么样的街道上,不论职工本人承担什么责任,只要受到机动车伤害就认定为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兜底性条款,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法律规定得再完善,也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所有情况,这一规定能够适应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使更多的情形纳入到工伤范围之内。

  ? 实用问答12?职工在工作间歇去卫生间途中被爆裂的水管溅出的热水烫伤,是否属于工伤?范晓磊是一瓷器加工厂员工。昨日在本岗工作间隙去卫生间,回本岗途中经非本职岗位设备时,设备冷却水管因高压爆裂,范晓磊被喷出的热水烫伤。厂方认为范晓磊属于脱岗串岗,不属于工伤,拒绝赔偿。范某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范某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本案的难点在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认定。首先,虽然范某是在工作间隙去卫生间途中受伤,受伤的地点非本职岗位,但由于去卫生间是职工的必要生理需求,而且范某是在去卫生间的必经途中受伤,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受伤;其次,用人单位的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车间设备水管爆裂,导致范某受伤,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范晓磊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属于工伤。

  13?上班之前从事预备性工作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赵洪亮是某建筑公司员工,2007年1月1日入职工作,2月9日赵某像往常一样,5点半来到工地,做相关的准备工作,就在赵某登上梯子去开工地的照明灯时,不小心从梯子上摔了下来,右腿摔成骨折。赵某找单位要求工伤赔偿,单位说工地6点上班,赵某是在上班之前摔伤的,不属于工伤。赵某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赵某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虽然赵某摔伤时不是在工作的时间内,但是他提前半小时来工地做施工的相关准备工作,应当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赵某的摔伤应当属于工伤。

  14?经理助理发放工资时被一不满员工打伤,是否属于工伤?方媛媛是某服装厂的经理助理,2007年6月1日,方媛媛接到领导任务,到车间给职工发放工资,一职工对厂方发给他的奖金数额不满,向方媛媛再三质问后,大打出手,将方媛媛推倒在地,碰巧撞在机器上,头部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目前,方媛媛的丈夫已为其申报工伤。方媛媛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方媛媛的情况属于工伤。方媛媛是该服装厂的职工,在履行给职工发放工资的职责时,被人打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方媛媛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

  15?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患者如何要求工伤赔偿? 孙超在某装修公司作漆工已多年,近期感到经常有恶心呕吐的症状,孙某怀疑自己是常年作漆工,吸收有害气体中毒导致,遂要求公司安排做职业病检查。孙某想知道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患者如何申报工伤?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工业毒害、生物因素、不良的气候条件、不合理的劳动组织、恶劣的卫生条件等,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范围是由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即工伤保险范畴内的职业病是国家认定的法定职业病。目前,我国现行法规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共有10大类、115种。孙某可先向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就诊,如果被诊断为职业病,可要求单位在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工伤的,孙某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孙某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6?因工外出期间私自旅游时摔伤,算不算工伤?唐剑锋是武汉某语言培训机构的老师,2007年3月23日,单位安排其到北京参加为期一周的语言学研讨会。期间,唐某在一天会后约几个北京的老同学一起到京城景点参观旅游,不幸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唐某要求单位申报工伤,单位认为唐某受伤纯属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不给申报。唐某的情况是否是工伤?唐某的情况不能按工伤处理。本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属于工伤。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职工因工出差期间,遭到意外伤害并不一定都是工作原因,只有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唐剑锋在单位安排下到北京参加语言学研讨会确属因公外出,但其会后的旅游则属于个人生活行为,游玩途中受伤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因此,唐某的情况不属于工伤,只能按非因工负伤处理。[page]

  17?职工骑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被摩托车撞伤,是否是工伤?李晴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行政助理,家离单位不太远,每天骑自行车上班。2007年7月26日上班路上,一辆汽车迎面驶来,李晴一时躲闪不及被撞倒在路边,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家人向其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单位领导却说李晴是骑自行车撞伤的,不是机动车事故,不给申报工伤。李晴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李晴的情况属于工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为是工伤。李晴虽然自己骑的是自行车,但她是被汽车撞伤的,仍然属于机动车事故,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单位领导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如果单位不给申报工伤,李晴本人或其家属可以在李晴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 关联法规《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职业病目录》《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6、7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第15条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况及其待遇的规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种情况的规定有利于维护职工权益,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在工作岗位上,或者当时没有死在工作岗位上,但是经过抢救后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都视同工伤;如果是在48小时之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况。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这种情况包括两种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的行为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而抢险救灾只是这两种行为的一种表现。这种情况虽然可能与本职工作无关,但是为了发扬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道德风尚,是应当给予鼓励和提倡的,所以这种情况下职工受到伤害就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如果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未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或者职工原在军队服役,不是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种情况下职工不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是因为职工在军队中已经享受到了各种待遇,包括了一次性待遇,因此不能重复享有。

  ? 实用问答18?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否视同工亡?某化工公司业务部经理胡海光,为扩展公司业务,四处奔波,2008年4月2日上午8时,从广州出差回到公司,没有回家休息就参加了公司例会,汇报这次外出开展业务的情况。9时15分,他突然晕倒在会议室。单位紧急将他送入医院,检查诊断为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次日不幸死亡。其亲属向公司提出工亡待遇申请。胡某的情况可否视同工亡?本案例涉及职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工亡的问题。本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从此条可以看出,胡某视同工亡的条件包括: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区域内;二是突然发病;三是当场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胡某为公司业务部经理,连续数日因工出差,工作紧张,未经休息就参加公司会议。事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因突发脑溢血晕倒,属于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page]

  19?王某在抢险救灾中受伤,是否可以视同工伤?2007年9月28日,王保国在下班途中发现一商店起火,王保国奋不顾身的冲进商店,十几分钟救了两条人命,然而他自己却多处烧伤,经医院抢救仍然留下残疾。王保国随后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以与工作无关为由,拒绝为其申报工伤。王某在抢险救灾中受伤,是否可以视同工伤?王某的情况可以视同工伤。根据本条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视同工伤。王某冒着生命危险救人,虽然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他从事的是对社会有益的活动,因此应当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一般来说,抢险救灾认定为工伤,需要提交有关抢险救灾证明。20?革命伤残军人转业后旧伤复发的,可享受哪些待遇?李冰是转业军人,曾在部队因公负伤并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2006年5月其转业到一国有企业做会计工作。2007年12月李冰旧伤复发,可以要求哪些待遇?李冰可以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住院期间伙食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期间护理费、伤残津贴、五到十级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之所以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因为职工在军队中已经享受到了各种待遇,包括了一次性待遇,因此不能重复享有。 ? 关联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

  第16条第十六条【不属于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实用问答21?酒后驾车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可以算工伤吗?2008年3月14日,廖凡在下班前随同领导与客户会餐谈生意,廖凡会餐时喝酒较多,下班后开车回家途中,与一卡车追尾,廖某受伤严重,身体多处骨折。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廖某负全责。事后,廖某要求单位申报工伤,单位认为酒后驾车导致受伤,不是工伤,因此不给申报,单位的说法正确吗?单位的说法正确与否,关键在于廖某是否是醉酒导致伤亡。本条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在此,喝酒和醉酒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喝酒是否达到醉酒的程度影响着工伤认定的结果。仅仅喝酒并不属于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只有达到醉酒的程度,才不能认定为工伤。而是否达到醉酒的程度,要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另外,个别地区如重庆对醉酒的认定比较严格,就视为醉酒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只要廖某没有构成醉酒或者可视为醉酒的行为,就不能被排除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可能。

  22?职工在工作中自断手指,是否是工伤?王海峰是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一名技术工程师,在该公司工作已五年。王某平时性格内向孤僻,很少和领导同事沟通交流,工作认真勤恳,但不善于表现自己,因此很难被领导重视提拔。2008年1月24日,单位进行一次比较大的职位和薪金调整,王某发现同办公室的同事都提升涨薪,而自己毫无变化。听到周围同事都在兴奋地谈论着提升和涨薪的事情,王某无法忍受和面对这种事实,气愤之下拿起钢刀朝着自己的手指砍去。同事看到王某受伤后,立刻将其送至医院抢救。后王某找单位申报工伤,单位认为王某手指是自己砍断的,因此不给申报。王某自断手指是否是工伤?王某自断手指显然不是工伤。本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本条进一步规定,职工自残或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王某忍受不了自己在公司的现状,将自己手指砍伤明显属于自残行为,与其工作本身无关,不是工作原因导致,因此无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都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关联法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page]

  第17条第十七条【工伤事故的处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工伤认定申请主体、申请时限和认定部门的规定。

  (1)本条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有两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其申请时限为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这一规定对用人单位的时限要求较短,是为了加强其责任,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二是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为了更好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保证其申请工伤认定的基本权利,同时其申请时限为1年,也大大超过用人单位的申请时限。在工伤职工本人申请有困难时,职工家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因此申请工伤认定,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

  (2)统筹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首先作出工伤认定的必须是劳动行政部门,而不能是其他个人或组织,这是由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层次应当与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相同,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但由于直辖市实行的是直辖市级统筹,它不应当承担具体认定事项,因此第三款规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实用问答23?发生工伤,单位不给申报,怎么办?2007年4月,王虎在工地干活时右手被砸伤,手术后,王虎找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单位领导同意为其申报工伤,并让他回家休息,领全额工资。八个月过去了,每当王虎找单位问工伤认定的事情,单位领导都以资料不足等各种理由不给申报。王虎听工友说单位就是想拖过1年申报期限,到时候找谁都没办法。眼看1年就要到了,王虎很着急,单位不给申报,该怎么办呢?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单位不给申报工伤的,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之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王虎受伤至今已8个月,离申报截止日期还有4个月,王虎应尽快收集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而因为用人单位没有按时申报工伤而在此期间产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给予支付。? 关联法规《工伤认定办法》第3、4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0条《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0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page]

  第18条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实用问答24?申报工伤需提交哪些资料?李艳是某商场的销售员,2007年6月早晨乘其在坐公交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李艳打算先找单位,要求单位为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如果单位不给申报,就自己去申报。李艳想知道申报工伤需要提交哪些资料?申请工伤认定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和个人申报工伤所提交的材料有所区别。单位申报工伤一般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3)抢救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初次(当天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4)受伤人员的身份证、单位证明;

  (5)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和现场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

  (6)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本人的《革命伤残军人证》;

  (7)见义勇为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8)工伤证明材料;

  (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书面告知;

  (10)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个人申报工伤一般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3)抢救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初次(当天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4)受伤人员的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和身份证;

  (5)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和现场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

  (6)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本人的《革命伤残军人证》;

  (7)工伤证明材料;

  (8)属见义勇为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关联法规《工伤认定办法》第5-7条 《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1条

  第19条第十九条【工伤事故的调查与举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和工伤保险争议举证责任的规定。

  (1)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并不是必须的,只是在情况比较复杂,仅仅通过书面审理难以作出正确结论的时候才需要。这种调查核实需要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是一种直接的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的义务。

  (2)工伤认定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明显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是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就其认为不是工伤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在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它掌握着大量的资源,如花名册、工资支付单等,而这些往往是工伤认定争议中需要举证的,如果要求工伤职工承担举证责任,不仅是难以做到,而且是不合理的,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实用问答25?工作中受伤,单位领导不认为是工伤,怎么办?赵海涛是某自行车制造厂的库管员,平时住在库房旁边的简易房里,与库房只一墙之隔。2007年4月的一天夜里,赵某在单位值班,突然外面下起大雨,赵某发现库房房顶漏水,便找来梯子爬到房顶,准备用塑料布把漏洞补上,不料半途中从梯子上摔了下来,双腿不同程度摔伤。后来赵某找单位要求工伤赔偿,单位认为赵某是去补自己屋子的房顶,不是补库房的房顶,因此不给申报工伤,赵某该如何维权?如果单位不给申报工伤,赵某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在赵某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赵某是库房管理员,维修库房,保护库存物品是他的工作职责,如果赵某是在补库房的漏洞过程中受伤的,应当属于工伤。依照本条规定,赵某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拿不出相关证据证明赵某不是在补库房的房顶中受伤的,就应当认定工伤。? 关联法规 《工伤认定办法》第8-14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9-13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1条《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1条[page]

  第20条第二十条【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回避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实用问答26?申报工伤后。劳动部门一直拖着不办,怎么办?赵淑云是某医院外科医生,2008年3月份在一次手术中不小心将小手指切掉一小节,赵某向单位申报工伤,单位领导认为赵某是自己的操作失误导致,不认为是工伤。4月底赵某自己去当地劳动部门申报工伤,眼看两个月就要过去了,劳动部门一直没有结论,赵某担心用人单位领导和劳动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有暗中操作,如果劳动部门也一直拖着不办,赵某该怎么办?根据本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60日内没有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受伤职工可以到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赵某有证据可以证明单位领导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相关工作人员回避。? 关联法规《工伤认定办法》第15-19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1条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21条第二十一条【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实用问答27?医疗期未满能否评定伤残等级?李万利是某电器公司的售后服务部的空调维修工。2007年7月8日,李某在接到一个客户求助电话后,马上赶到客户家中帮助修理空调。就在李某刚修完空调准备从梯子上下来时,不小心一脚踩空,从梯子上摔了下来,左脚脚踝骨折。住院治疗3个多月。出院时医疗期未满,仍需进一步理疗康复。李某要求单位申请鉴定伤残等级,支付伤残待遇,被单位拒绝。医疗期未满,工伤职工能否申请工伤评残?根据本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李某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病情属于相对稳定阶段,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认为医疗期未满不得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观念是错误的。如单位拒绝为李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李某或者其直系亲属也可携带有关资料直接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关联法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3条《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3条

  第22条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名词解释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概念及其标准的规定。劳动功能鉴定是给予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职工伤残等级,既为处理相关争议提供了客观依据,又有利于保证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劳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page]

  实用问答28?工伤职工多处伤残的,如何确定伤残等级?刘力群是某汽车修理厂工人,2007年10月18日,他在修理汽车的时候,不慎被后面一辆汽车撞倒在地,当时昏迷不醒,经医院紧急抢救,才脱离了生命危险。医疗期满时,指定医院检查结果是:双肺叶切除和生殖功能重度损伤。刘某多处伤残,如何确定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多处伤残的,确定伤残等级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目前已有规定。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的职工,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时,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根据这个评残原则,刘某有两部位受伤,应首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评残,双肺叶切除单项评残为5级,生殖功能重度损伤单项评残亦为5级。根据晋级原则,刘某有两个5级,可晋升为4级。

  29?双下肢截瘫后护理依赖程度如何确定?李东在建筑公司从事起重作业,一次在高空作业中,不小心从起重器械上坠落下来,造成双下肢截瘫。医疗期满后,指定医院检查结果是:截瘫肌力2级。对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如何评残?如何确定护理依赖程度?李东截瘫肌力2级,根据评残标准应评定伤残等级2级,对其护理依赖程度要对生活自理的五项条件逐一测试。测试结果是:双上肢无功能障碍,可以自己进食;翻身自己不能;大、小便不能自理;穿衣、洗漱自己不能完成;自我移动不能。这说明五项条件中有四项不能自理,因此,对李东应确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法律依据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总则4.1.4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五项:(a)进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关联法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4条《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6条《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劳动部关于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工作制度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

  第23条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劳动功能鉴定申请主体和提交相关资料的规定。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都有权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劳动功能鉴定的申请。用人单位有权提起劳动功能鉴定的申请,是因为用人单位有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且用人单位往往与工伤的发生直接相关,因此它能够提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起劳动能力鉴定,往往是在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而自己又认为影响了自己的劳动能力情况下提起的。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相关资料。工伤认定决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职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的书面决定。职工医疗相关资料是指指定的医疗机构记载的有关职工病情、治疗情况等情况的资料。

  ? 实用问答30?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个人可以申请吗?江淑华是某纺织厂员工,2007年3月11日在工作中手指被机器绞伤,单位为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4月25日认定工伤。认定工伤后,单位迟迟不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江某可否自己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如何申请?认定工伤后,单位不为江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江某自己也可以申请。依照本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也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关联法规《铁路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5条[page]

  第24条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 关联法规《职业病防治法》第46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5条《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4条

  第25条第二十五条【有关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 实用问答31?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多长时间出结论?农民工张军2005年来北京打工,与一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2月被派遣到海淀区一工地打工。2008年1月12日在施工中发生事故,1月28日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现已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眼看春节将至,张军想回家与家人团聚,因此想知道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还要多长时间才能出来?依据本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张军不必担心,可以在鉴定之后,回家过春节,并等待鉴定结果。

  第25~26条第二十六条【不服鉴定结论的再次鉴定申请】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实用问答32?工伤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如何维权?王筱是某制衣厂的员工,2007年4月2日,她的右手中指和食指在工作中被机器压成骨折。后经医院内固定手术治疗,恢复较好,伤口已愈合,只有中指轻微变形。经单位申报,已于4月30日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王某手指已恢复,能正常活动为由鉴定不达级别。王某认为首次鉴定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过于草率,王某对此鉴定结论不满,该如何维权?王某可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本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关联法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57条《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54条

  第27条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原则】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劳动能力鉴定中回避制度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对于保护伤残、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必须要客观、公正。为了防止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虚假鉴定的发生,避免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了回避制度。如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经当事人申请回避,就不得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所谓利害关系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等等可能影响劳动能力鉴定公正性的关系。? 实用问答33?单位领导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亲戚关系,工伤职工该怎么办?赵海剑是某国有企业采购部职工,2008年2月为单位采购办公用品时,左脚摔成骨折。单位为其申报工伤,3月20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已经做了劳动能力鉴定,但迟迟没有结论。和赵某关系很好的一位同事告诉他说,采购部王经理的姐夫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专家,最近王经理经常去他姐夫家,这里面肯定有问题。赵某听了很着急,面对单位如此强大的势力,他该如何应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工伤处理程序中一项十分重要的程序,它直接关系到工伤待遇的标准,与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如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就有存在偏袒一方、损害另一方的可能,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回避。当事人如果发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因此,如果王经理的姐夫确实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经赵某申请回避后,其姐夫就不能参与此次劳动能力鉴定了。? 关联法规《职业病防治法》第47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6条《铁路企业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4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page]

  第28条第二十八条【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是因为职工在评定为伤残等级之后,其伤情可能会在一定时期之后发生变化,既可能发生加重的情况又可能发生减轻的情况,这就需要进行复查鉴定,来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主体包括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一年以后,职工如果认为自己的劳动能力低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规定时,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同时职工劳动能力的变化也影响着其直系亲属的生活,可能会加重其负担或者影响其生活来源,因此有必要赋予工伤职工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权利。职工所在单位可以安排有相应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从事相应工作,但是在一年之后,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该职工已经不能胜任该工作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经过一定时间之后,劳动能力已经有了很大改善或者有所加重,就需要申请劳动能力复查申请,重新作出劳动能力鉴定,进而改变其工伤保险待遇。? 实用问答34?工伤职工是否可以一次评残定终身?李贵福是某装修公司的员工,在单位从事漆工已八年之久,2007年12月李某感觉身体不适,偶尔恶心呕吐。他怀疑是长期干漆工,有害气体中毒导致,遂找单位要求做职业病检查,后被确诊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十级伤残。在治疗时医生告诉李某,这种气体中毒对人的伤害可能是潜在的,不及时治疗可能会恶化。李某担心自己的病情会恶化,想知道评残后如果病情恶化,伤残等级是否可以变更?如果李某在一年之后认为自己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考虑到工伤职工的伤情或病情可能在评残后发生变化,本条例为了更好的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因此,李某不必为此而担心,如果其病情发生变化,可以通过复查鉴定,变更伤残等级。? 关联法规《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6条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29条第二十九条【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实用问答35?什么是工伤医疗待遇?它都包括哪些内容?时春兰是某化妆品加工厂的员工,2007年8月到医院鉴定患有职业病,已经申报工伤,但尚未收到工伤认定结论。时某想知道自己的职业病可以得到哪些赔偿?什么是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都包括哪些内容?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的待遇,主要包括:(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3)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或者评残后旧伤复发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page]

  ? 关联法规《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决定》第2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7条《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7条

  第30条第三十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实用问答36?安装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由谁支付,是否可以全额报销?李曙光是某建筑公司职工,2008年3月22日在工地施工中摔断左腿,造成左腿膝盖以下截肢,治疗后医院为其安装假肢,费用高达8000元。假肢费用应该由谁支付,是否可以全额报销?假肢是工伤残疾辅助器具的一种。依照本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残疾辅助器具安装费用应按国产普及型费用标注予以报销,这主要是因为安装辅助器是为了帮助工伤职工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的一般需要。如果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关联法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1条《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4条

  第31条第三十一条【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和期限的规定。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就进入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的期限。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全面补偿,本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除获得医疗救治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本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一方面是工伤保险制度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的体现,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受伤、致残、患职业病所遭受的损失应获得补偿,不应由职工负担;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的医疗尚未终结,尚未评定伤残等级,无法确定具体的伤残待遇。基于这两方面原因,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生活护理的,应由所在单位负责,而不应由工伤职工本人负责,也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费用的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实用问答37?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王岚是某美容店的服务员,2008年1月发生工伤,单位支付了治疗费、住院伙食费,就对其不管不问了,王岚曾到当地劳动部门咨询,了解了工伤赔偿的内容,但对劳动部门提到的停工留薪期这一项不是很理解,王岚想知道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停工留薪期又称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来确定。本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所称原待遇是指职工在受伤或未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前,原用人单位按照出勤对待而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职工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生活不能自理并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提供护理人员。[page]

  ? 关联法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8、19条《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8、19条

  第32条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名词解释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以及工伤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其所在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的支付该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

  ?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生活护理费的规定。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接受护理是其基本人身权利的体现,也与工伤事故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自然应当获得必要的赔偿。护理费赔偿的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其计算方法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又有所不同。根据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生活自理障碍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进行划分,五项均需护理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的,定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的,定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实用问答38?没有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能要求生活护理费吗?石菲菲是某餐厅的服务员,2007年4月2日工作中遭遇意外,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六级,没有护理依赖。但她在住院治疗期间卧床半年,一直都由家人护理。石某要求单位支付护理费用,餐厅老板以她没有护理依赖为由,拒绝为其支付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没有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能否要求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是指因公致残,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石某没有护理依赖,因此其不能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但是在住院期间和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应由所在单位负责提供护理人员,单位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应根据工伤职工的生活自理情况,由企业向其支付相应的护理费。? 关联法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0条《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3条

  第33条第三十三条【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实用问答39?工伤职工三级伤残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李洪亮是某广告公司的员工,2007年8月21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认定工伤,伤残三级。单位没有为李某上工伤保险,事后李某多次找单位要求赔偿,最终单位答应只支付2万元钱,其他概不负责,李洪亮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哪些工伤待遇?李某三级伤残,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page]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标准为80%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级伤残职工,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5)工伤职工伤情反复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的就医路费和伙食补助。

  (6)根据各地的规定还可能享受的其他待遇。

  40?工伤四级如果目前还在单位上班,是否继续享受社保支付的抚恤金及护理费?陈新是某公司的高级程序员,单位的重要软件都需要他把关。一次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双腿被严重撞伤,经过长达一年时间的治疗,仍然留下严重的残疾。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按照规定,陈新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但是他的伤残不影响他的工作能力,公司还是很器重他的才华。因此陈新并没有退出工作岗位,继续在公司从事软件设计工作,只是不坐班。工伤四级如果目前还在单位上班,是否继续享受社保支付的抚恤金及护理费?工伤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依规定应当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与护理待遇。陈新这种情况非常特殊,在身残志坚的情况下坚持继续工作,为社会创造财富,这种工作精神应予鼓励。《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四级伤残职工没有退出工作岗位,应该领取什么待遇。个人认为从支持伤残人员的康复和生活信心来说,工伤保险基金应该继续发放陈新的伤残津贴与护理待遇。至于陈新还在单位上班,没有退出工作岗位,那也无法与健康身体的工作状态相比,由单位再酌情补助相应的工资待遇也是合理的。

  第34条第三十四条【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实用问答41?工伤职工五级伤残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谢文春是某电器维修公司员工,在一次操作中不小心从高空坠落,现已认定为工伤,伤残五级。谢文春可要求哪些工伤待遇?像谢文春这样五级伤残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津贴标准为70%的本人工资,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保险费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北京、天津为3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page]

  第35条第三十五条【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实用问答42?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能享受什么待遇?方岩岩是某广告公司业务员,2007年3月26日下班途中与一摩托车相撞,左脚受伤,经医院救治仍留下伤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方某想知道十级伤残主要享受哪些待遇?工伤职工十级伤残的,主要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同,同等伤残的职工所能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也不一样。如北京市采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3?如何理解计发工伤保险待遇基数的本人工资?刘红是北京市郊区一家私营企业的清洁工人,按北京市最低工资保障线领取每月工资640元(已经有一年了,都是按最低工资保障线领取工资)。2007年4月的一天,刘红在打扫办公区的地板时,因为瓷砖湿滑,不小心摔倒,造成左大腿粉碎性骨折。后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工伤,获得工伤认定。康复之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伤残八级。在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时候,社会保险部门核发的是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并向单位解释说这是刘红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线。如何理解计发工伤保险待遇基数的本人工资?本条例确定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社会保险机构在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多种社会保险待遇时,都是以缴费工资作为计算依据的。对单位而言,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以单位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对职工个人而言,则是指由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核定的本人工资为基数。为了缩小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差异,在计算本人工资时,需要缩小过高与过低收入人群的缴费差异。本条例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刘红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就属于这种情况。? 关联法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2-24条《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1、22条第36条

  第36条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时所享有的待遇。所谓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工伤职工经过医疗机构治疗之后,病情痊愈,终止医疗后,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或者得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后,原有的病情不同程度的重新发作。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根据本条例二十九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本条例三十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复发需要暂停工伤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page]

  ? 实用问答44?旧伤复发,工伤职工如何享受工伤待遇?刘利民是某啤酒厂的员工,2007年10月发生工伤,治疗两个月后,正常上班。工作六个月后,因旧伤复发,又住进医院治疗。刘利民想知道旧伤复发,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旧伤复发,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如下:

  (1)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刘某住院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住院治疗期间由企业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3)停工留薪期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关联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37条

  第37条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名词解释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姻亲,是指与自己的直系血亲有婚姻关系的亲属,包括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亲。供养亲属,是指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不仅包括直系亲属,也包括旁系亲属,不仅包括生理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如继父母和继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

  ?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职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而不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是因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相似,都是一次性待遇,其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即可领取,而如果此时工伤职工死亡的,还可以由其直系亲属继承。为了防止同时享受两份相似待遇的情况出现,本条就规定直系亲属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实用问答45?什么是因工死亡,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有哪些?史尚华是北京某建筑公司员工,工地的施工设施因年头过长老化严重,员工多次向公司反映情况,要求更新设备,单位一直都没有更新。2007年6月,史尚华在工地施工时,老化设备突然倒塌,史某从高空摔下来,当场死亡。(史尚华生前供养的亲属有:其母王氏,1928年出生,无职业;其妻张贵英,1948年出生,无工作。)职工因工死亡待遇都有哪些?如何计算?职工因工死亡,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的死亡,经抢救治疗无效后的死亡,以及在停工留薪期内治疗中的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page]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本案发生在北京地区,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4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北京市2006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008元。史某生前月工资为2000元。按北京市的具体规定和工资标准及史某本人的工资水平,有关史某工亡待遇计算如下:丧葬补助金为3008×6,计1804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张贵英为2000×40%,计800元,王氏为2000×30%,计6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008×48,计144384元。? 关联法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5-28、60条《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5-27、57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

  第38条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实用问答 46?伤残津贴标准一经确定,其标准是否可变?王强是某私营企业职工,2004年6月发生工伤,五级伤残,单位一直以2003年的工资标准发放其伤残津贴。现在物价普遍提升,王某想知道伤残津贴的标准是否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王某可以依据当地调整办法要求单位调整伤残津贴的标准并要求单位补助之前的差额部分。第39条

  第39条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的处理】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 实用问答47?因公出差失踪应如何处理?王申明是某公司的总工程师,经常外出指导下属企业的工作。一次随公司技术人员进行野外考察过程中,突然天降暴雨,发生大面积的泥石流。王某在此次事故中下落不明,经过多方搜寻,仍然没有找到本人。对于外出过程中的职工失踪,究竟该如何处理?根据劳动人事部1983年做出的劳人险函〔1983〕33号复函的规定,职工因公出差失踪后,单位应该积极地派人力去寻找,查明下落,如果经过查找3个月后仍无下落时,从职工失踪的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因公出差失踪查明已经死亡的,可以根据查明的死因,分别按照因工或非因工处理;如果死因一时难以查明,可以暂时按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1996年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认定为工伤。本条例作出了更进一步的规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只要是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该为其认定为工伤,为职工家属落实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联法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9条《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2、28条[page]

  第40条第四十条【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的是工伤职工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四种情况。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是工伤职工,只有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才得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工伤职工完全恢复了劳动能力,那么就丧失了享受待遇条件,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如果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就无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其也就不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治疗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提供医疗救治,恢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如果拒绝救治,就无法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因此也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根据《监狱法》第54条的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也就是说劳改人员在收监执行期间,国家保证其基本生活和对其工伤进行治疗,也就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实用问答48?职工拒不接受再次鉴定,单位是否可以停止其工伤待遇?李贵苗是某手机零件加工厂的员工,没有工伤保险。2007年5月李贵苗在工作中发生事故,6月份被认定为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单位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对此结论不服,于是在15天内到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李贵苗收到再次鉴定通知后,没有在规定日期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事后单位停止了李贵苗的工伤待遇,李贵苗不服,想知道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本条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劳动者一方不行使该项权利的,不能排除用人单位行使权利,所以,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的,劳动者应当配合,否则将造成自身利益的损失,单位可以停止原来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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