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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执行新标准 市级每人次350元

2014-09-15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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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日前对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进行了复函,规范收费标准为市级每人次350元;省级初次鉴定每人次350元,再次鉴定每人次500元。复函内容包括:我省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服务,...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日前对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进行了复函,规范收费标准为市级每人次350元;省级初次鉴定每人次350元,再次鉴定每人次500元。

  复函内容包括:我省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为:市级每人次350元;省级初次鉴定每人次 350元,再次鉴定每人次500元。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被鉴定者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不得另行收费;因条件限制,需到指定医疗机构检查的,申请人按相关项目收费标准另行交纳费用。被鉴定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含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属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规定自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14日。省物价局、财政厅、原劳动厅《关于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1号)及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5〕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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