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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提供假学历,劳动合同无效

2019-05-14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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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8年5月14日,《新闻晨报》、《文汇报》等多家媒体报道了题为《假复旦双学士经理月薪逾万----用人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B5%A5%CE%BB');"href="javascript:;"target=_self>单位被蒙四年,与学校核对后起诉追回7万》的一起onclick="javascri

    2008年5月14日,《新闻晨报》、《文汇报》等多家媒体报道了题为《假复旦双学士经理月薪逾万----用人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B5%A5%CE%BB\');\"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单位被蒙四年,与学校核对后起诉追回7万》的一起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C6%F3%D2%B5\');\"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企业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B8%DF%B9%DC\');\"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高管虚假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D1%A7%C0%FA\');\"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学历案,网络亦将此案炒作得沸沸扬扬。我所董春岛律师作为此案公司方的代理律师,经历了该案的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D6%D9%B2%C3\');\"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仲裁及一审二审全过程,现借此处阐明案件原委,并作评析提点,以供各方借鉴参考。 案情简介:2003年8月1日,林女士(化名)持伪造的复旦大学双学士学历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一家高科技公司签订《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C0%CD%B6%AF%BA%CF%CD%AC\');\"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C0%CD%B6%AF\');\"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劳动合同》、《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林女士在该公司任人事经理兼总裁助理,每月工资9000元,另外,公司还按月支付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给林女士;林女士负有在离职后三年内保守公司秘密及竞业限制义务。2005年8月1日,双方又续签劳动合同等,林女士的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B9%A4%D7%CA\');\"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工资增加到13000元。2007年2月,因林女士有违纪行为,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林女士的要求,公司与其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公司支付林女士相当于四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替代期工资共计65000元作为全部补偿。然而,2007年8月15日,林女士持与公司签订的《保密、竞业限制协议》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2万余元。9月4日,公司向复旦大学核实,方知林女士的复旦双学士学历纯属伪造。公司遂委托我所董春岛律师向劳动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D5%F9%D2%E9\');\"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争议仲裁委提起反诉,要求确认:1、《劳动合同》、《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效;2、林女士向公司返还经济补偿金65000元和多得的工资,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但仲裁裁决支持了林女士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请求,裁定我方反诉已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我方不服诉至法院。在法庭上董春岛律师提出,学历是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D3%C3%C8%CB\');\"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B9%D8%CF%B5\');\"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关系的必备条件,因林女士提供了虚假学历,故《劳动合同》等协议均无效,林女士不但不应得到竞业限制补偿金,还应返还已收取的经济补偿金及多得的工资,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林女士辩称,公司是基于其工作经历和人脉资源而录用她,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并未要求其提供学历,况且学历并不能代表能力,故学历不是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2005年8月双方又续签劳动合同,证明她的实际工作能力是符合公司要求的。公司录用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D4%B1%B9%A4\');\"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员工前有义务核实学历情况,而在长达4年的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一直未履行该义务,而是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才进行查询,足以说明学历并非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和条件。故请求驳回公司的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的结果。董春岛律师指出,林女士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当天即在《员工信息登记表》上登记了虚假的复旦双学历信息,并提供了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如果公司没有学历要求,其完全不必有此举动。由此,可以认定林女士主张公司对其没有学历要求的理由无法成立。由于林女士的欺诈行为,导致双方的《劳动合同》及以《劳动合同》为基础所签订的《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均归于无效,林女士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及多得的工资没有相应法律依据支撑,应予返还! 判决结果:onclick=\"javascript:tagshow(event, \'%C9%CF%BA%A3%CA%D0\');\"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上海市浦东法院认为,了解劳动者真实状况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如实说明自身状况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学历是公司与林女士建立劳动关系的必备条件。林女士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在此基础上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由于《劳动合同》的无效,《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也为无效合同,林女士理应返还据此收取的补偿金及部分多得的工资,并应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合计7万余元。林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林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应聘者提供的是虚假信息,如提供虚假学历证明等,则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林女士虚构教育背景,使公司相信其具有高等学历,受过专业教育,因而做出错误意思表示。林女士为追求自己的利益,违背诚信原则,侵犯了公司选择适当的专业人才担当相关工作岗位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欺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但在此需特别提示的是:作为用人单位应注意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用人单位如不主动向劳动者询问相关情况,则劳动者不构成欺诈,劳动合同亦不会被认定为无效。[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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