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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问题

2016-05-03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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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者与张某签订劳动的合同中约定引起劳动争议时,由B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该合同是格式合同。那么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接下来,我们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网友提问:

  张某在A市成立了一家中介公司,我和张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规定在A市某区进行工作,工作结束后可取得相应的报酬,然后我们双方约定,如果发生争议,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请问,我们这样的约定合理吗?

  律师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都在本市,双方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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