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市橡胶制品厂
被申请人:姜某,系橡胶制品厂技改办副主任
申请人以姜某不顾企业财产损失,擅自离职为由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人诉称:姜某自入厂以来,在职务、职称方面先后由技术员晋为助理工程师,后又被破格聘任为工程师;在使用方面,在被提前任命为技术员开始即主抓橡胶制品的配方设计工作,先后任主管技术员、研究所副所长、技改办副主任。在新产品设计和老产品改进过程中,厂领导全力支持他的工作,试验和研究所用的胶料和化学试剂不计其数。可以说其是在本企业大力培养和重用下,在“橡胶堆里”成长起来的。1993年厂“科技楼”竣工,姜分到了比其他技术人员更优惠的住房,并在分配方案没有正式出台的情况下,任其挑选楼层及房间,为照顾其家庭生活,1989年将其爱人从黑龙江省农村接到工厂做临时工,并把其爱人及孩子户口落到市内。1998年8月工厂给其爱人办理了全民合同工手续,安排做仓库保管员工作。
姜于1999年2月1日向组织递交了调离报告。此间,企业从党委书记到支部书记,从厂长到主管局的局长多次找其谈话,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做其挽留工作。然而,姜不为所动,义无反顾地离开了工厂。姜擅自离职行为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全厂职工、特别是在技术干部中引起波动,影响了国有企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
被申请人姜某辩称:单位未能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领导素质差,在使用上不放手,不重视,待遇方面比较差,个人生活确有困难,离开厂子是迫不得已。
经查明,1995年,企业决定进行技改,从国外引进两条生产线,被列为国家“九五”技改项目,是省重点项目。姜某具体负责技术改造工艺及配方技术工作,并赴国外考察、谈判,是技改的重要参与者。姜某于1998年10月10日以工作得不到支持为由,要求辞去原职务,1999年1月13日离开了工作岗位。厂领导、主管局领导多次找其谈话,姜某置之不理。
仲裁庭认为姜放弃自己的重要岗位,置企业损失于不顾,未经同意擅自离职是错误的。姜在工厂比较受重视,有合适的工作岗位,不存在使用不当问题。工厂竭尽全力对其家庭、住房、工资、职称等待遇问题予以解决,可以说其得到了应得的待遇和地位,并超过其他同等条件的同类人员。因此,姜提出的所谓“不支持”“不重用”是不能成立的。姜某应尽快返厂工作,工厂要不计前嫌,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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