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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按其连续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不对的

2019-04-27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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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申诉人林某原是广州某肉菜市场的固定职工,双方在1995年8月1日转制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1996年12月1日,被诉人与广州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进行合作经营,需对申诉人的工作进行调整,并提出了8项安排意向供申诉人选择。经申诉人同意,被诉人将其安排到冰鲜

    案例:

    申诉人林某原是广州某肉菜市场的固定职工,双方在1995年8月1日转制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1996年12月1 日,被诉人与广州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进行合作经营,需对申诉人的工作进行调整,并提出了8项安排意向供申诉人选择。经申诉人同意,被诉人将其安排到冰鲜零售岗位工作。1996年12月24日,申诉人以书面形式向被诉人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被诉人为其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给予申诉人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6468元。但申诉人认为是因为被诉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而导致其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按其连续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被诉人不同意。故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

    被诉人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调整申诉人的工作岗位是合理的,没有违反《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申诉人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已支付了申诉人6468元经济补偿金。因此,申诉人要求按其连续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申诉请求无理,仲裁委员会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是属于因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申诉人因被诉人调整其工作岗位而解除劳动合同,被诉人按什么标准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当事人变更劳动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从案情看,本案的被诉人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与外商合作经营),需调整申诉人的工作岗位,并在申诉人同意的情况下重新调整了申诉人的工作,应视为双方同意变更劳动合同,被诉人并无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申诉人在劳动合同实际变更后又以被诉人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其性质属个人辞职行为,因此,其要求按其连续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并无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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