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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强迫劳动者买工龄

2019-04-27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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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袁,男27岁,汉族,湖南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湖南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刷公司)职工,1992年进入印刷公司从事丝网机工种工作。1996年10月16日,袁写出书面申请,要求停薪留职,其停薪留职费用按印刷公司规定的标准交至1997年8月,199

    [案例]

    袁×,男27岁,汉族,湖南××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湖南××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刷公司)职工,1992年进入印刷公司从事丝网机工种工作。1996年10月16日,袁×写出书面申请,要求停薪留职,其停薪留职费用按印刷公司规定的标准交至1997年8月,1997年9月,袁×再次到印刷公司财务部门交纳停薪留职费,财务人员告诉袁×要找公司领导审批。袁×找到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后,停薪留职费用交至1997年12月31日止。袁×停薪留职时间,印刷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997年11月18日,印刷公司公布了经公司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用工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方案》第五条规定:"自愿或因下岗找不到岗位者,可按公司规定的买工龄额度,自行购买工龄,如两个月不交则作自动离职处理;买工龄者,原则上不再安排上岗,如情况特殊,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待批准上岗后方可停止购买工龄。"1997年12月份,袁×在印刷公司门口找到公司经理张××,提出不买工龄了,要求公司安排一个事给他做。当时,张××答复他,要回公司做事现在没有岗位,你还是继续买工龄。1998年2-4月份,印刷公司两次通知袁×到公司交停薪留职费用。袁×每次到公司都讲,买工龄可以,只不过我现在没钱。1998年6月30日,印刷公司公布了《关于用工制度的补充规定》,并明文规定"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应按月交清买工龄款,也可以一次性交清,凡连续两个月未交者,公司予以辞退".1998年7月11日,印刷公司陈××在当地× ×咖啡馆找到袁×,并向其讲述了《关于用工制度的补充规定》的内容,特别指出买工龄款一定要交,否则会被除名。袁×当时答应,第二天到公司办理有关事宜。第二天,袁×未到印刷公司。1998年8月6日,印刷公司工会委讨论通过了对袁×作除名处理的决定。1998年8月7日,印刷公司写出了书面材料上报集团公司。1998年 8月14日,集团公司工会通过了对袁×作除名处理的决定。1998年8月20日,集团公司以"袁×在停薪留职后,既未办理继续停薪留职手续也未回印刷公司报到上班,连续旷工七个月"为由,下发《关于对袁×予以除名的处分决定》。袁×不服,诉称本人1997年年底停薪留职期满后,便到公司报到,并多次要求公司安排工作,但公司都未予答复。公司认定我旷工7个月,不属实。所以,公司对我的除名处理是不合法不合理的。申诉请求撤销公司的除名处理决定。仲裁庭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并经多次主持调解无效后,作出撤销集团公司《关于对袁×除名的处分决定》;案件仲裁费500元,由集团公司承担300元、袁×承担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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