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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权擅自对员工调岗降薪吗?

2019-04-26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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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介绍:周先生于2005年3月进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下简称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1月,职务为投资营销副总裁。劳动合同中约定周先生的岗位年薪为人民币三十万,其中基本工资十二万按月固定支付,每月支付一万元;年度工资十八万元在工作年度结束

案情介绍:

先生于2005年3月进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下简称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1月,职务为投资营销副总裁。劳动合同中约定先生的岗位年薪为人民币三十万,其中基本工资十二万按月固定支付,每月支付一万元;年度工资十八万元在工作年度结束根据实际服务月数一次性支付,并约定先生的考核年薪为人民币十万元,依照岗位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工作期间,先生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为公司创造了巨大的贡献。

2006年7月周先生被公司派往成都担任某房地产公司的代理经理负责某一工程项目的建设。2007年10月公司突然以“周先生在担任代理经理期间工作失误造成公司巨大损失”为由解除了周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拒绝支付周先生2005年4月至2007年10月的工资320000元。

先生对公司擅自调整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的做法觉得无法接受,对公司的无理解除劳动关系更是气愤不已,觉得自己的辛苦努力换来确实被公司扫出门外,于是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并提出以下请求:

1、要求公司支付2005年4月至2007年10月的岗位年薪320000元及25%的赔偿金80000元;

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个月工资及50%的额外补偿金;

3、因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个月工资。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支持了先生的第1项请求;认为双方对工作岗位和报酬存在争议,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因而对对第2项请求不予支持;认为先生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因而公司有权不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俞敏律师评析

若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做了书面约定,用人单位擅自单方面调岗降薪的做法属于违法。

员工的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约定的,若要调整岗位,需变更劳动合同。对于变更劳动合同,《劳动法》明确规定要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一方不得单方面任意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得用内部制度来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与劳动者协商协商一致可以调整。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和该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该员工的工作岗位为投资营销副总裁,年薪为三十万。该用人单位既然对该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年薪做出了书面承诺,就应该按约履行。然而在合同履行才1年多后,该用人单位却在没有经该员工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指派其到成都担任代理经理并降低其工资,并从2005年4月至2007年10月期间共减少其岗位年薪320000元。因此该用人单位的做法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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