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件审理】
1、韩先生系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提供了
2、韩先生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辞职,公司有权扣发其当月工资。
赵恒律师针对公司的答辩意见提出:
1、韩先生系全日制用工。公司提供的电话录音是在特定背景下形成的,不能说明韩先生是非全日制用工。互联网上的广告不能证明是韩先生本人所发。另外,韩先生出示了完税证明等证据材料。综合双方举证情况,从韩先生的工作性质、工资发放时间等,都说明韩先生属于全日制用工。
2、公司无权扣除韩先生的工资。赵恒律师提出,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如果公司可以证明韩先生没有提起一月书面通知单位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公司可以要求韩先生赔偿相应的损失。在公司无法证明韩先生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全额发放韩先生的工资报酬。
【案件结果】
北京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赵恒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
1、北京XX仪器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2、北京XX仪器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3、驳回韩先生的其他仲裁请求。
【小结】
要求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在目前各地的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分歧如下:
1、如果将双倍工资的性质理解为工资,那仲裁时效从离职开始计算1年,基本不存在仲裁时效过期问题。
2、如果将双倍工资性质理解为惩罚性补偿或赔偿,那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计算。在本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