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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劳动争议那些事儿

2014-11-05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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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劳动者的就业格局已向多元化发展,出现了多种用工方式,因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竞业禁止、劳动报酬等产生的纠纷逐渐增多。如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达到职工与企业间权利义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劳动者的就业格局已向多元化发展,出现了多种用工方式,因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竞业禁止、劳动报酬等产生的纠纷逐渐增多。如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达到职工与企业间权利义务的最佳平衡;如何在企业自主经营发展的利益冲突、多种矛盾交织的环境中,兼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最大程度地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稳定的社会生活,已成为当前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如劳动关系确认、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同工同酬、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风险抵押金、撤销除名等纠纷大量出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诉讼2013年收案176件,2014年截至目前收案153件。本报记者就结合在锦州中院采访的几起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例,请法官断案说法。

  合同有约定 条款即生效

  【案情】

  赵钢于1998年2月24日到锦州金属公司工作,2012年1月该公司更名为锦州焊接公司(以下简称焊接公司)。1998年2月至2010年 11月期间,赵钢与锦州钢厂存在劳动关系,系锦州钢厂放假人员,由锦州钢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期间原告一直在锦州焊接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务协议。2010年11月赵钢与锦州钢厂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12月1日赵钢与锦州焊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双方约定了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 2013年4月26日,焊接公司与赵钢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通知赵钢,解除的理由是“因公司生产部经营方式调整,公司出现超员状态,无法再安排赵钢到其它工作岗位上工作”,赵钢认为焊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拒绝在解除通知书上签字。于同年6月18日赵钢就该案向锦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焊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双方对于裁决认定焊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异议,赵钢对于裁决赔偿金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断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焊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赵钢支付赔偿金,但在赔偿年限方面应按赵钢工作的实际年限计算,1998年2月24日赵钢开始在焊接公司工作,焊接公司支付赵钢工资,双方已经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已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虽然赵钢与锦州钢厂存在劳动关系,由于锦州钢厂长期放假,赵钢并未为锦州钢厂提供劳动,且赵钢与焊接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劳务协议,故双方应按劳动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虽然自2010年9月14 日起实施,该解释是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解释,在该司法解释施行后,法院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均应适用该司法解释。赵钢要求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用工之日即1998年2月起计算至2013年4月26日,按本人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双倍支付赔偿金。竞业限制条款效力方面,原、被告在劳动合同中已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之规定,被告应按照原告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在双方未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以及原告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应按月支付原告竞业限制补偿金从2013年5月起共24个月。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焊接公司支付赵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

  未经认定裁员 解除合同违法

  【案情】

  李英于2001年11月16日到锦州某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 2013年11月15日止。2009年6、7月,材料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给包括李英在内的职工每周多放假一天,并在这两月相应扣除工资。2013年4 月22日,天宇会计师事务所向材料公司出具报告,经审计材料公司2011年负债合计75万元、2012年负债合计76万元,2011年盈利3800万元、 2012年净亏损1000万元。2013年6月5日材料公司将经济性裁员方案、公司工会关于公司裁减人员的方案的意见、裁减人员名单、职工代表大会经济性裁员的会议纪要和职代会资格认证申报表向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裁减人员名单中包括李英。2013年5月28日李英被通知放假,2013年6月 25日收到《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材料公司将于2013年5月30日与李英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李英于收到信函三日内办理离职手续。材料公司于2013年7月1日起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李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李英发放了2013年6月份工资,通过李英工资卡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47363.64 元。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2013年6月份。双方因经济补偿金向锦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李英要求材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李英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断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材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经济性裁员,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在我省,濒临破产法定整顿企业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由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本案中,材料公司只是于2013年6月5日将相关材料向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从材料公司的2012年财务审计报告看,2011年盈利,只有2012年存在亏损情况,材料公司只是暂时发生了经营亏损,在未经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情况下,即以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为由进行裁员,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材料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李英支付赔偿金94727.28元,材料公司已通过原告工资卡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47363.64元,应再向李英支付47363.64元。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材料公司支付李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363.64元。

  临时用工未签约 不具有劳动关系

  【案情】

  李晴与其姐姐李佳一起自2013年5月2日到锦州市冷食品公司从事装箱等计件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冷食品公司为季节性生产,所雇员工不具有固定性,均为计件给付报酬。李晴工作到2013年7月11日后便不再去冷食品公司上班,李佳仍继续工作。

  2013年7月16日下午,李佳让李晴替其工作,当天的报酬由李佳领取。晚7点左右李晴在工作中不慎摔伤,手触地造成骨折。双方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提起劳动仲裁,锦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于2013年11月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从2013年5月2日至2013年7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冷食品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断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具有固定性、长期性等特征,对于临时性用工、季节性生产用工,不宜确认具有劳动关系。

  本案中李晴与冷食品公司之间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严格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冷食品公司用工有临时性、季节性生产用工的特点和计件给付报酬的情况,对人员去留无限制,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显著特征,因此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双方用工之间不具有固定性、长期性等特征,对双方不宜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冷食品公司与李晴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索要年假工资 未过时效支持

  【案情】

  张林在2008年4月1日应聘到锦州阳光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自2008年7月起,双方先后签订4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工资情况为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每月工资700元。2010年 7月1日至2011年10月每月工资850元。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每月工资1000—1100元。2013年7月5日张林与单位同事发生口角,物业公司将张林开除,但没有给张林出具相关书面决定及手续。张林在离开物业公司后,向物业公司索要工作期间未休年假工资,并支付2010年1月至 2013年6月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双倍工资。但物业公司认为双方只是一年一签合同,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同意支付2012年度未休年假工资1241.38元。2013年8月15日张林向锦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院裁决结果认定,张林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09年、2010年、 2011年未休年假工资,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物业公司支付2012年未休年假工资1241.38元。对张林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张林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断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从文字表述可以看出,应当休假但未休假的职工要求单位支付的300%年休假工资报酬本质就是劳动报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自2008年4月起至2013年8月物业公司通知张林解除劳动关系止,双方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张林因未休年假而请求的工资报酬均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自2013年8月物业公司通知张林解除劳动关系起至张林提起仲裁止,并未超过一年的期限,因此张林请求的300%年休假工资报酬于法有据,应当全部支持。物业公司与张林之间一直存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前一固定期限合同届满双方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之时,如张林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异议,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时提出异议,但张林并未提出,应当视为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同,视为对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选择的放弃。现张林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2010年1月至2013 年6月双倍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给付张林2009年4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未休带薪年假工资报酬4514元。

  (文中所涉人物及单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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