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经常会发生部分地方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而法院又因未经仲裁不予受理为由,拒绝受理,致使劳动者欲诉无门。
那么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真的会欲诉无门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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