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深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2012-12-26 18: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1、市仲裁委员会处理下列劳动争议:(一)外国、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穗机构与其聘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二)外国、港、澳、台人士与用人单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三)市属用人单与招用的非本市户口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1、 市仲裁委员会处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 外国、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穗机构与其聘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 外国、港、澳、台人士与用人单λ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 市属用人单λ与招用的非本市户口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 市属用人单λ因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各区仲裁委员会处理本行政辖区内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发生争议的用人单λ工商登记地的行政区或县级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本市城区内用人单λ和职工工作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内的,由用人单λ所在行政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编辑推荐:

劳动仲裁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228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