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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案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及双倍工资- 李英俊律师

2019-04-23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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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四川成都案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及双倍工资原告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兴公司)与被告程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成都高新法院日前判决:一、原告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二、原告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24000元;三、原告向被告支付
四川成都案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及双倍工资 原告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兴公司)与被告程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成都高新法院日前判决:一、原告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 000元;二、原告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24 000元;三、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4 000元;四、原告到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被告补缴2008年2月至2008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承担部分由被告承担。具体缴费金额以社保机构核定为准;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程坚于2008年1月2日应聘到原告润兴公司处任行政总监,负责人事工作。双方约定被告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 500元/月。2008年2月1日,被告填写了劳动关系登记表,并提出转正申请,原告经审批同意被告从2月1日起转正,并确定工资为4 000元/月。被告于2008年3月4日以前负责过公司人事管理工作,3月4日以后总经理杨春玮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等事宜,被告主要负责新厂的建设和后勤工作。工作期间,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以被告系军转干部为由没有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2008年7月30日上午,原告口头通知被告停止工作,并要求被告于8月1日移交工作,被告要求原告出具书面通知,但原告没有出具。2008年7月30日下午,被告向原告递交《致公司函》,认为原告系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原告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社保费。2008年8月4日,被告办理了工作移交。原告没有支付被告2008年7月份工资。双方就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被告程坚于2008年8月14日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成劳仲委裁字(2008)第572号仲裁裁决书。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中国成都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 Mobile:13980790988(四川成都李英俊律师) Tel:(028)65850088 QQ:610122990E-mail:lawyerliyingjun@126.com http://www.86028lawyer.cn 汽车及交通事故专版http://lawyerliyingjun.blog.tianya.cn 公司股权/法律顾问专版http://lawyerliyingjun.blog.bokee.net 房地产法律事务专版http://blog.focus.cn/~lawyerlyj 劳动法律及工伤专版http://lawyer028.blog.bokee.net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专版http://blog.sina.com.cn/lawyersc 婚姻家庭继承抚养专版http://blog.scol.com.cn/lawyerlyj 李英俊律师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lawyerliying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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