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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未谈妥能拒绝交接工作吗?

2019-04-19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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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网友zhuiqiu问:我最近收到公司辞退通知书,但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没到,公司给我的经济补偿与我的期望按“劳动法”和“经济补偿法”的规定不符,如下:我在公司任财务工作已经工作一年半,公司给的辞退通知书没有提前一个月,按照“劳动法”和相关经济补偿法,公

网友zhuiqiu问:

我最近收到公司辞退通知书,但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没到,公司给我的经济补偿与我的期望按“劳动法”和“经济补偿法”的规定 不符,如下:

我在公司任财务工作已经工作一年半,公司给的辞退通知书没有提前一个月,按照“劳动法”和相关经济补偿法,公司应该给我赔偿3个月的工资,可公司口头答应的却只能给我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针对上述情况,我可以不办理交接工作么?若我不办理交接工作,需要承担什么后果么?

恳请知情人士能给予答复帮助,谢谢!

苗其巍答复:

首先,我要澄清,中国还没有《经济补偿法》,提问者所说的经济补偿,都是在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出现的。按照上海的地方规定,如果您确实已在该公司工作了一年六个月以上,那根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确实应该给予你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加上一个月代通金。经济补偿金的详细计算方法请见:《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当然即使是按照全国的规定,也应有一个月经济补偿和一个月代通金。不过是不是应办理工作交接还要看实际情况。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并不能随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法律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几种可以解除的情况详细得说了出来。大家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不属于这些范围内的原因不允许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即使解除了员工也可以要求恢复履行,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实际生活中,不是有那么多人愿意还在一个曾经打算解雇他们的公司里工作的,所以演变成与公司协商解除的比较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员工与公司协商,双方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面的“条件”由双方之间协商决定。法律尊重双方自己的意思,即使条件与法律不符合,只要有协议,也是尊重协议的。提问者所述说的情况就有点类似于此。公司只肯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则坚持至少应该按照法律有三个月工资作经济补偿含替代通知金 。如果提问者愿意接受公司的条件的话,可以解除;如果不同意,那公司解除的通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在协商解除的情况下,员工应该做好交接工作,这是解除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如果由于未交接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员工还要承担责任呢。在恢复的情况下,也就无所谓交接工作与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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