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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无故被除名职工胜诉

2012-12-26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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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原哈尔滨市工艺美术绣品厂9名无故被除名的职工来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取到胜诉判决书的同时,也为法官们送来了锦旗和他们真诚的感谢。高颖、张凯等9人原系哈尔滨市工艺美术绣品厂正式职工。1992年-1997年期间,他们因工伤、放假等原因一直在家休息没上班

  近日,原哈尔滨市工艺美术绣品厂9名无故被除名的职工来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取到胜诉判决书的同时,也为法官们送来了锦旗和他们真诚的感谢。

  高颖、张凯等9人原系哈尔滨市工艺美术绣品厂正式职工。1992年-1997年期间,他们因工伤、放假等原因一直在家休息没上班。1997年7月16日、7月18日,绣品厂分别在《哈尔滨日报》、《新晚报》刊登通知,内容为“没上班各类人员在7月23日前到厂报到办理有关养老保险事宜,逾期不到后果自负”。当时这9个人因没看到报纸上的公告,均未按时到厂办理养老保险。7月24日绣品厂在厂门口贴出了将9人按除名处理的决定,但未将任何形式的书面处理决定送达至9人,至使9人对除名一事一无所知。

  2000年6月经哈尔滨市南岗区工业局批准,哈市某经济发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兼并了哈尔滨市工艺美术绣品厂,接收了原绣品厂的资产及人员安置。2002年高颖、张凯等9人听说了企业被兼并和养老保险的事后,找到兼并后的公司要求为其安置工作和补办养老保险事宜。遭到拒绝后,9人将该公司告上了南岗法院,法院经审查发现该公司职工里没有这9个人,裁定驳回了9人的起诉。这时高颖、张凯等9人始知自己早已被除名的事实。

  2003年12月3日,9人向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2004年初,9人将该公司告上南岗法院。

  南岗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系被告原绣品厂正式职工。企业与其职工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应受劳动法律规范调整,企业应遵循对职工负责原则,对职工的除名决定应依法通知本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因被告对原告除名决定未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程序送达,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兼并前对原告高颖等9人除名处理决定,恢复他们在编职工的身份。

  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哈市中院。哈市中院受理后,针对案件涉案人数多,敏感性强的特点,立即着手阅卷,讨论分析案情,仅用8天的时间就审结了此案,并当庭宣判,原审判决正确,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原绣品厂已兼并,接受了原绣品厂的资产及职工安置,故对其职工有安置义务,其上诉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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