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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法条精读

2019-01-29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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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章总则【重点法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相关法条】《劳动部通知》第1~2、4条


第一章 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相关法条】 《劳动部通知》第1~2、4条。

【意思分解】?
该条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也即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需注意以下几点: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并不是与其所有工作人员都不是劳动关系(第2款)。
2?公务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但农村劳动者有例外。


第二章 促进就业
【重点法条】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相关法条】 本法第58条第2款;《民通》第11条第2款;《民通意见》第2条。

【意思分解】
1?注意童工的年龄上限是16岁而非18岁,但特种行业可例外。
2?16岁~18岁的未成年人劳动者为未成年工,联系《民通》及《民通意见》,注意未成年工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应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重点法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52~53条。

【意思分解】
1?注意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违法的、欺诈的、威胁的。
2?在欺诈、威胁情形下,劳动合同为无效,但依《合同法》第52、53条,一般的欺诈、胁迫(威胁)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见,《劳动法》与《合同法》存在冲突。《劳动法》是特别法,有关劳动合同效力之法律适用,应以《劳动法》为准。

【重点法条】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相关法条】 《劳动争议解释》第16条。

【意思分解】
1?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哪三种情况。
2?注意《劳动争议解释》第16条规定的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3?这里特别强调,劳动者惟有:①在同一用人单位不间断工作10年以上的;②在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有单方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4?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超过部分无效。

【不要混淆】
约定试用期超过了6个月的劳动合同并非无效,而仅是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部分无效。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相关法条】 本法第102条;《合同法》第43、92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意思分解】
1? 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即体现在以上几个条文上,应注意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本法第22条规定的是违反商业秘密保守义务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43条是作为先契约义务规定的,违反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92条是作为后契约义务之一种规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内容最丰富,主要是从侵权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角度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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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意区别以上几个条文中行为主体的不同。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意思分解】
1?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法》在司法考试中最重要的内容,以上几个条文每年必考,务必准确、灵活掌握。
2? 正如《合同法》第93、94条规定的一样,依本法第23、24条等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也可分为双方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而后者又可分为约定单方解除与法定单方解除。上引第25~29条正是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单方解除权的享有与不享有情形,其分为四种情况:(1)第25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的四种情形;(2)第26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始可单方解除的3种情形;(3)第27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裁员情形下的单方解除; (4)第29条则规定的是不得单方解除的4种情形。以上4条共规定了12种情形,极易混淆,务必准确记忆。
3?第2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3种情形,亦是司法考试之重点,务必掌握。
4?第27条第2款,6个月内优先录用裁减人员的规定,亦需注意。
5?最后需掌握的难点是,第29条的规定可排除第26、27条之适用,但不得排除第25条之适用,此系劳动合同解除之最难点。如一个怀孕的女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仍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但一个怀孕的女工不得列入被裁减之列。

【不要混淆】
1?首先,不要将以上各条规定的情形张冠李戴;
2?注意劳动者患病、患职业病及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的区别。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意思分解】
1?上面提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权分四种情况,这里分析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权可分为两种情况:(1)一般情形下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2)在第32条3种情形下得随时解除劳动合同。[page]
2?准确记忆第32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意思分解】
1?以上3条是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亦是司法考试一重点内容。
2?第33条应注意的内容点:
(1)集体合同草案应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集体合同签订者是:工会与企业或者职工代表与企业。
3?注意第34条集体合同之特殊生效规则:劳动行政部门收到文本后15日内未表异议。
4?注意第35条集体合同之效力内容:
(1)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拘束力;
(2)为后来者订立一个最低标准。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重点法条】?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相关法条】 本法第36、38、40条;《宪法》第43条。?

【意思分解】?
关于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司法考试亦时有涉及,需要掌握的是以上6个条文的一些数据。?
1?对于第41、42条,可结合36、38条掌握劳动者的具体休息时间;注意第42条构成第41条的但书规定:?
(1)一般情形下,每日延长劳动时间不超过1小时;?
(2)特殊情形下(非第42条情形),每日延长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
(3)第42条情形下,延长劳动时间无限制。?
2?掌握第44条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和加班的报酬支付标准。注意分清3种情形。?
3?注意我国法定的节日通常情形下为4个: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与国庆节。
?
【不要混淆】?
1?法定节日与休息日不是一回事。?
2?第44条第(二)、(三)项补休的要求不同。?
3?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后安排补休的,不超额支付工资。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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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分解】?
1?注意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连续工作1年以上。?
2?注意第51条劳动者不参加劳动但仍享有工资支付请求权的3种情形:?
(1)法定休假日;?
(2)婚丧假期间;?
(3)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如人大代表参加人代会期间,即其适例。?
3?注意第50条工资支付形式:货币、按月。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重点法条】?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意思分解】?
1?了解女职工工作的禁忌,并理清第59、60、61、63条的不同情形。?
2?产假法定不少于90天。?
3?了解第64条的未成年工(16~18岁)的工作禁忌。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重点法条】?
第七十条 国家发
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相关法条】 《宪法》第45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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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分解】?
注意劳动者依法享有物质帮助权的5种情形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5种情形,一定要准确记忆,常为多选题所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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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混淆】?
不要将以上两个条文各列的5种情形弄混。


第十章 劳动争议


【重点法条】?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相关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23、30~31条。?

【意思分解】?
1?了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2?第81条讲劳动争议仲裁委的组成,注意其“三方组成”原则及主任适任。另外,该条同《条例》第13条内容存在冲突,因《劳动法》是法律,《条例》是行政法规;《劳动法》是后法,《条例》是前法,故《劳动法》之规定优先于《条例》,《条例》第13条不再适用。
3?第82条讲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同《条例》第23条存在冲突,故《条例》第23条不再适用。?[page]

【不要混淆】?
注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同。

【重点法条】?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劳动争议解释》第1~4、6~13、15~21条。?

【意思分解】?
《劳动争议解释》详细解释了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其中不乏新的规定,需要读者仔细研读相关法条,力求全面准确把握。以下择其重点分析之:?
1?劳动争议仲裁与一般的仲裁不同,不是一裁终局。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注意两点:?
(1)双方当事人均可起诉,以对方为被告。如果双方都起诉,以先起诉者为原告,以对方为被告。?
(2)期限: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起诉的,几种应当受理的特殊情形。参见《劳动争议解释》第2~4、7条。?
3?劳动者争议案件的管辖:?
地域管辖:(1)用人单位所在地;(2)劳动合同履行地;(3)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只能以用人单位所在地。?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
4?几种劳动争议或相关争议引起的诉讼参与人:参见《劳动争议解释》第9~12条。?
5?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6?掌握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部分事项不服而起诉与部分劳动者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而起诉两种情形下,仲裁裁决的效力的不同。前者该裁决整体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者,则该裁决对于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效力,而对于未起诉的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7?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不合法(具体事项参见《劳动争议解释》第21条),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对此,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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