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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04-13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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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发展农村卫生事业,解决农村缺医少药和农民看病难问题的迫切需求;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对农民多予少取的重要举措;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发展农村卫生事业,解决农村缺医少药和农民看病难问题的迫切需求;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对农民多予少取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朝阳地区,农业人口比重大而经济又欠发达,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更是惠及于民的大事,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度,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推进,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2006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目标

  在涉农县(市)区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以村为单位覆盖率达到100%,以家庭和个人为单位参合率均达到80%以上。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基本原则

  1、自愿参加的原则。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尊重农民意愿,不搞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和硬性摊派。

  2、互助共济的原则。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互助共济性质,多方筹集资金,以县为单位组织,大病统筹为主,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3、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加强监管,让农民有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服务便民的原则。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真正做到让农民受益,使参合农民获得满意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

  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原则上达到年人均50元。确有困难的县(市)区可分两年达到50元标准,但2006年不得低于46元。其中农民每人每年缴费10元,省以上财政年人均补助28元;市级财政根据本级财力占全市财力水平及农业人口按50元的筹资标准,并按参合率90%计算补贴标准为县(市)区参合农民每人年补助3元。各县(市)区农民人口数据一律以2005年末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辽财社[2004]607号),将所筹资金全部存入县财政社保专户,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切实做到机构经办,财政监管,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合作医疗筹资中的农民个人缴费,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收缴。市、县两级财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合农民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到县财政社保专户。

  各县(市)区要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选择适宜的合作医疗补偿范围。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出为入、保障适度的原则,根据基线调查、筹资总额和参合后农民就医可能增加等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的起付线、封顶线和分段报销比例。起付线为定点机构门诊次均费用的2—3倍,乡、县(市)区及县以上定点机构起付线分别为100、300、500元。在乡级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按1000元以下、1000—3000元、3000元以上3段划分;在县级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报销按1000元以下、1000元—5000元、5000元以上3段划分;封顶线1—1.5万元。各县(市)区可通过调整补偿比例等方式,鼓励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以降低诊疗成本。

  各县(市)区按3%—5%的比例从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基金结余较多的县(市)区,可将结余资金的50%划入风险基金。风险基金达到年筹资总额的10%以后不再继续提取。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由县(市)区自行管理。

  各县(市)区要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和参合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各地要把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当地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计划,定期予以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确保资金安全。[page]

  四、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衔接工作

  各县(市)区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加大政府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持力度。对五保户、贫困户、特困户、残疾人及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伤残军人等民政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资助参合。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给予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更多的政策优惠,使全市农村贫困人口参合率达到90%以上。同时充分发挥民政、红十字会、基金机构及民营企业等多方力量的作用,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广泛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五、加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建设

  为加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力度,市政府决定成立朝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在市卫生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配备全额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人员在卫生系统内部调剂解决。各县(市)区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统一名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办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加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建设。使县级医院成为当地的医疗、急救和业务指导中心;使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在乡(镇)医院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使农民在村卫生室得到便捷的就医。要进一步深化乡(镇)卫生院改革,引入竞争机制,改革分配制度,形成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能的乡镇卫生院应上划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各地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制度,严格按照《辽宁省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同时要制定和完善诊疗规范,加强医疗服务监管,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要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医疗水平,改善服务态度,确保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向农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过程中,对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医疗机构,取消定点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要对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各县(市)区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合作医疗资金必须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逐步实施网上审核报销。统一使用省规定的信息管理软件,按照卫生部下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要求,县(市)区要在上半年完成网络新建、修正工作,下半年迎接省里验收。结合国家、省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市级合作医疗信息平台,构建统一、规范、安全、可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

  八、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政策措施,保障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与日常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和经办机构办公经费;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救助对象的资助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监管;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行为。

  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党和政府为农民办的一件好事,要本着好事办好的原则,切实做好舆论宣传引导,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广大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大意义,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扎扎实实的稳步推进。

  二OO六年四月六日[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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