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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13连涨,这些养老金领取问题都与你有关!

2017-04-26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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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保险养老待遇。简单的说,就是在劳动者年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

  近日,财政部网站晒出了2017年中央财政预算的详细账单。其中提到,今年将按照平均5.5%的幅度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这意味着养老金今年将实现“13连涨”。关于养老金,你要了解以下知识:

  一、退休金和养老金有什么不同

  缴费方式不同——最大区别

  退休金由单体或企业提供,不需要受益人缴费即可享受。

  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参保人员的单位代扣代缴,一部分交给国家,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往往遵循统一的缴费准则。

  资金渠道不同

  退休金一般都是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如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不含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的退休待遇简称退休金或退休生活费。

  养老金是由社会保险资金列支的,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统称为养老金。

  领取方式不同

  退休金的领取方式:按退休金的支付方式可分为一次支付退休金和分期支付退休金,前者指在职工退休后一次支付退休金,企业支付退休金后对职工退休退职无任何给付义务,后者指在职工退休后分期支付退休金,直至死亡为止,如按月或按年支付退休金。

  社会养老保险金由政府部门机构统一发放,养老金的领取问题方面,对每个社会成员有统一的养老金领取规则。

  二、养老保险多缴长缴,到底划不划算?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人们持这些想法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其实这种做法并不“划算”。我国正在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退休人员退休时领的养老金,与其工作时的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直接相关。

  缴得多、缴得长,领的养老金水平自然高。15年只是判断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能否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特别提醒:这3类人,养老保险多缴多得

  1、企业职工参保人员

  企业职工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相应的计发月数。

  由此可见,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额息息相关。个人缴费时间越长、缴费越多,养老金水平就越高。一个人每月缴纳300元、连续缴费15年,与每月缴纳600元、连续缴费25年,两种情况下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差距很大。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首先是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长期缴费的,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其次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和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个人缴费越多,享受的政府补贴越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因此,个人账户积累额越多,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越多。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自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职工一样,统一参加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多少与缴费多少挂钩。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来说,同样是缴费越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越高。

  三、领取养老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养老金”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呢?

  1、养老金不可以提前支取的情况:

  (1)养老金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提前支取的,因为养老金作为一种人们丧失劳动力后保障生活的费用,如果提前支取可能将会导致“老无所养”即在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没有。

  (2)《社会保险法》第14条明确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当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应当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列支。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

  (4)原则上是不能取出来的,分两种情况:

  ①农村户口

  如果离职时选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可将个人帐户累计额(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缴费记录清零,以后按新参保处理,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②城镇户口

  原则不能退。只有职工在未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时才能退回个人账户部分;达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累计缴费15年,可申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额一次性清算退还本人。

  2、养老金可以提前支取的3种情况下:

  如果个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一次性支取:

  (1) 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结余时,其结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一次性结算,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2)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3) 出国定居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一次性结算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够,能办退休吗?能领养老金吗?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有以下处理办法:

  一是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二是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是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机构按照程序,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六、养老金还会调整吗?怎么调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情况,兼顾养老保险基金、各级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研究制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报经国务院审定后,指导各地组织实施。

  七、如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

  2009年底,国家制定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及一系列配套政策,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政策及经办操作流程。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八、那我应该怎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呢?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不过具体的办理程序,还请您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九、转移的时候,基金会跟着人走么?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十、异地转移接续后,到了退休年龄,去哪里领取养老金待遇呢?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去世后养老金充公?

  如果参保人员死亡的,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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