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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为什么过了仲裁时效

2015-07-03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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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几项申诉请求是否已经过了仲裁时效?

  案情简介:2011年7月25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单位从事从事技术员兼锅炉共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4500元,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被申请存在未按时支付申请人工资、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为维护合法权益,之后王某将用人单位诉至当地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院,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11月24日至2014年4月24日工资4500元×5个月=22500元;2、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2011年8月25日至2012年7月24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9500元;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500元;4、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11年7月25日至2014年4月24日的社会保险。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辩称:2011年7月25日申请人进入用人单位工作, 入职时月工资是2000元,2012年3月工资涨到3000元,申请人一直工作至2013年4月9日,我们公司已经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5月之前的全部工资。2013年5月1日之后申请人再也没有来公司上班。2015年5月1日后自然人李波租了我公司的场地,开了一个转煤站,李波雇佣了申请人,李波给申请人发放工资,他们之间是雇佣关系。在这段期间,申请人曾到西域水泥厂等地方做过电焊工。2013年5月之后长达两年时间,申请人未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过了仲裁时效,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查明事实:

  经仲裁委员会庭审查明:2011年7月25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支付了2011年7月25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2011年8月至2013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2013年5月至9月被申请人单位停产,停产期间申请人没有证据证实其在被申请人处继续工作的事实。

  另查:2013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单位法人雷王兴与自然人李波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李波租用被申请人的场地,李波按照协议规定向被申请人支付租赁费用。2013年10月自然人李波雇佣申请人,申请人为李波工作了一个月,李波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000元。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驳回申请人所有申诉请求。

  案件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几项申诉请求是否已经过了仲裁时效?

  2013年5月至9月被申请人单位停产,停产期间申请人没有证据证实其在被申请人处继续工作的事实。2013年10月自然人李波雇佣申请人,申请人为李波工作了一个月,李波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000元,自然人李波与申请人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2013年10月申请人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已被侵害,但申请人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未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申请人的申诉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申请人的所有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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