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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仲裁案例盘点:员工半天未请假被开除

2015-01-16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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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年,哈尔滨市劳动仲裁院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786件,其中审理712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74件,为当事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965万元。昨天,市劳动仲裁院盘点一年来的劳动争议案件,选取不同角度且有代表性的5个...

  今年,哈尔滨市劳动仲裁院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786件,其中审理712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74件,为当事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965万元。昨天,市劳动仲裁院盘点一年来的劳动争议案件,选取不同角度且有代表性的5个案例,建议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遇事找法,依法维权;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培训、劳动保护和工作时间等权利。

  半天未请假被开除不读员工手册亏大了

  案情简介

  陈某系某百货公司员工,在单位一次联合检查中,陈某被发现脱岗半天。人力资源部告知陈某,因其此前已经有过两次违纪,此次违纪后,按照规章制度累计 3次违纪属严重违纪,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陈某认为,自己从未有过迟到早退现象,仅因半天未请假就被解除劳动关系,惩罚过于严厉,遂诉至仲裁部门,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查明,陈某此前曾两次因工作失误而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此次脱岗属于第三次违纪。该单位员工手册明确规定,违纪次数累积3次属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百货公司对陈某作出的解除行为在事实上并无不当。

  另经查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依法制定,应予以保护,且解除劳动合同时已履行相应的通知、送达程序,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陈某在入职时即领取了员工手册,但由于其自身原因从未阅读,未及时了解用人单位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其主张百货公司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支持。本案提醒劳动者,一定要认真了解并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依法释明,陈某撤回仲裁申请。

  辞职提前30日告知用人单位应15日内办手续

  案情简介

  李某毕业后分配到某航空公司任飞行员,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4月26日,李某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于当日邮寄送达至单位人力资源部。此后,单位未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安排李某从事飞行岗位,李某不再提供劳动。今年6月,李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单位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案例分析

  双方劳动合同因李某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而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即申请人有权提前30日通知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劳动合同于法律设定的条件达成后,即提出辞职后30日解除。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履行附随义务,即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以法定形式固定了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作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操作者的用人单位须在履行劳动合同后依法履行协助、通知等义务,即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法律之所以明确规定,是因为现实中这种协助义务一旦不遵守,将给劳动者造成不能再就业、社会保险接续等困扰。

  处理结果

  仲裁李某与该单位劳动合同于今年5月26日解除,用人单位于15日内为李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失误操作导致工伤也应支付相应待遇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在工伤保险赔偿中,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如不能证明该职工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即使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有过失,亦应当获得全部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职工办理相关手续,使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相应的待遇。

  案情简介

  曲某是某加工企业的机床操作工,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左手臂受伤,后经工伤认定为九级伤残。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虽已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就职工伤残待遇支付仍不愿意配合办理,导致工伤职工诉至仲裁。用人单位抗辩,曲某系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处理结果

  经调解,用人单位为曲某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支付相应待遇。

  退休后再就业不属于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2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2013年2月到某公司担任收发室门卫。今年2月该公司将其辞退。王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分析

  对于用人单位招用退休人员,双方关系的界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及其他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予受理。如双方发生用工争议,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按劳务关系处理。

  处理结果

  向王某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却错过仲裁有效时限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8年1月10日入职某单位,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今年2月1日,单位以王某在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王某不服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其2008年1月10日至今年2月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劳动者可获得 2008年2月10日至2009年1月9日期间共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本案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从用工满一年之日(2009年1月9日)起开始计算,至2010年1月9日为法定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时效期间。劳动者于2014年2月1日提起仲裁,主张2009年1月10日至2014年2月1日期间双倍工资,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不能获得支持。

  处理结果

  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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