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 (二)企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三)企业工会代表。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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