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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事项争议该如何维权?

2016-10-10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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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生工伤保险事项争议有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核定工伤待遇的、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职工与单位之间发生工伤待遇争议的,不同的争议,救济的途径也不同。下文为你详细介绍!

  第一、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核定工伤待遇的。

  有关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结论、核定工伤待遇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结论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经行政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再依法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自收到结论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超过相应的期限,将丧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

  第二、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向市级劳鉴委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直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鉴委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再进行重新鉴定。需要注意的是,超过相应的期限,将丧失再次鉴定的救济权利。

  第三、职工与单位之间发生工伤待遇争议的。

  工伤职工与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规定处理,即: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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