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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

2019-03-06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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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的问题■当前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方面出现的问题,是与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存在的深层次矛盾紧密相关联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事实上形成了两个落差很大的社会群体。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使得他们在就业市场上处于

关于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的问题
  
  ■当前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方面出现的问题,是与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存在的深层次矛盾紧密相关联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事实上形成了两个落差很大的社会群体。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使得他们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先天的弱势地位,其劳动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解决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的问题,应从近期和长远两个方面采取措施。近期: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继续推进预防拖欠工资问题的制度建设、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长远: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水平的宏观指导和调控、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根本扭转歧视农民工的错误观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工越来越成为所在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繁荣不可或缺的重要群体和建设力量。但由于我国经济的二元结构以及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突出表现在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方面,亟须从根本上得到更好地解决。

  一、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度十分尖锐的农民工工资和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开始得到缓解,但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些行业仍存在比较严重的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少数企业欠薪逃匿的现象还比较突出

  农民工工资方面最大的问题,是农民工在辛勤工作之后,不能保证按时、足额地拿到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国家统计局2004年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仍是进城就业农民工最迫切的要求。在被调查的4473名农民工中,有10%的农民工反映上一年以来工资被以各种理由拖欠,人均被拖欠工资7个月、金额l754元。

  除了拖欠工资报酬以外,部分用人单位还存在着克扣或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所做调查,一些企业每月扣留员工20%~30%的工资作为“风险抵押金”,要求工作满三年且不能出现任何差错,否则全部扣除。实际上多数农民工都拿不到“抵押金”,企业主会想一切办法迫使他们“主动” 提前离厂。
  (二)多数农民工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其工资却不能正常足额领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组织的调查表明,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46小时。国家统计局2004年所做的调查显示,有些地方农民工每天工作11个小时左右,每月工作在26天以上。珠江三角洲的农民工每天工作12至14小时者占46%,没有休息日者竟占47%。

  (三)农民工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比较恶劣,在频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中是主要受害者

  一些企业经营者为了减少成本,在有毒有害岗位上大量使用农民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造成农民工普遍处于劳动强度大、劳保条件差的工作环境中,致使其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比例高。广东省总工会调查表明,非公有制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农民工占伤亡总数的80%以上。 2004年上半年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人数平均每天350人,90%以上是农民工。[page]

   (四)农民工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普遍偏低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份报告显示,最近12年来,珠江三角洲外来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仅增长了68元。这说明农民工未能很好分享企业效益增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原因分析

  当前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方面出现的问题,是与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存在的深层次矛盾紧密相关联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事实上形成了两个落差很大的社会群体。同时,在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步成为劳动力供给的主要来源的大趋势下,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使得他们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先天的弱势地位,其劳动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在用人单位特别是雇主用人行为不规范和追求超额利润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引发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的因素,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歧视农民工的观念比较严重

  长期的“二元”化经济结构,使城市中的一些人在思想观念上存在着许多对农民工的歧视。他们被一些城里人看成是“盲流”,得不到作为公民应有的基本尊重;在一些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思想深处,存在着农民工不应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权益和待遇的意识;少数非公企业经营者、私营企业主甚至将其当成随意盘剥的对象;在城市的公共服务、公益单位,一些工作人员在向公众提供服务时,对没有城镇户口者强化区别对待,不能一视同仁……这些错误观念是导致一些地方存在不善待农民工的现象严重、以及政府部门政策制定和制度安排中产生缺陷的思想根源。

   (二)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滞后,执法力度不足

  一是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虽然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却未能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二是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后逃匿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三是执法力量不足。目前全国各地劳动保障监察专职人员合计为1.7万人,而全国用人单位约2700万户,涉及劳动者近3亿人,平均到每名监察人员身上,是1600户用人单位和17000名劳动者,责任之大、力量之少,就是监督难以到位的重要原因。另外,劳动争议仲裁缺乏独立的办案机构,办案人员的编制、经费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没有解决,也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和质量;四是法制宣传的力度不够。目前尚未在全社会形成强有力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舆论氛围。

  (三)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

  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要么不签合同,要么采取口头约定或者签订“生死合同”等形式来规避法律责任,减轻自己义务。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在全国40个城市专项调查显示: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占12.5%;因劳动合同问题引发的上访占全部上访比例的18%。

  (四)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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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大多数进城务工者属于短期性质的非稳定就业形式,流动性强,因此在农民工中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组织关系,目前工会组织正在全力吸纳农民工入会。由于农民工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一旦权益遭受侵害,往往因不知法而放弃维权。
  三、解决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解决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的总体工作思路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标本兼治;坚持的四个原则:一是把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加快建立长效机制;二是把通过行政手段保护农民工权益与法制建设结合起来,强化法制建设;三是把农民工自身依法维权和政府维权相结合,提高依法维权的综合效能;四是把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结合起来,从根本上转变全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观念。
  
按照上述工作思路和原则,建议从近期和长期两方面采取以下措施。

  (一)从近期看,应从解决当前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入手,狠抓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1.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在监察内容上,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应作为当前及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对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监察,防止新的拖欠。要重点对东南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存在的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和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加强监察;在监察手段上,要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餐饮等行业为重点,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情况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在监察队伍建设上,除增加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还要抓好专项培训。

  2.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本着依法、公正的原则,及时立案、快速处理。要推进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和仲裁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完善仲裁程序和各项制度。

  3.继续推进预防拖欠工资问题的制度建设。国家应指导、推动各地逐步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对违法企业,除降低其信用等级,还要依法向社会曝光。

  4.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印制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在劳动保护制度方面,用人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劳动保护制度,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和劳动保护设备管理台账,明确劳保资金来源,引导用人单位加大对劳动保护和预防事故的投入。

  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建议在“五五”普法规划中,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组织一次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制教育轮训。

   (二)从长远来看,应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加快建立长效机制

   1.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建议尽快制定发布《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企业工资条例》、《欠薪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企业工资支付等行为。在立法中应加大对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欠薪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page]

   2.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水平的宏观指导和调控。要定期开展农民工工资水平、人工成本、劳动生产率、物价指数等方面情况的调查分析,为建立农民工工资调整机制、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提供参考依据;通过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等,引导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各层次劳动岗位农民工的工资水平;要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适时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3.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进一步贯彻《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通过广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安排农民工参与其中,使农民工获得平等的对话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工资增长的合法权益;在小企业多、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行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城镇,地方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农民工与相关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总体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根本扭转歧视农民工的错误观念。建议取消“农民工”一词,统称为职工或员工。政府管理部门,特别是制定政策和执法监督者,应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观念,做到平等对待,一视同仁;要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管理,诚信待人,扭转对农民工和城镇其他从业人员实行两种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的旧观念,把善待农民工的理念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之中;要引导全社会树立农民工与城镇从业人员同等身份、同等地位和同等待遇的法律意识,努力营造关爱农民工、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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